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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湖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发布日期:2026-07-10 10:40 来源:博湖县人民政府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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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等规定,博湖县人民政府依据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风险评估结果,拟订了《新疆宝浪储气库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补偿安置具体内容详见附件《新疆宝浪储气库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二、公告时间和方式

本方案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6710—2026810日。本公告在博湖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xjbh.gov.cn)和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

三、补偿登记方式和时限

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在本公告公布后持不动产权利证书、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到博湖县自然资源局(地址:博湖县团结东路106号;联系人:沈国龙;电话:0996-6929277)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四、异议反馈

充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本方案如有异议的,请在202688日之前,采用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形式送达至博湖县自然资源局(地址:博湖县团结东路106号;联系人:沈国龙;电话:0996-6929277;邮编:841400)。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五、组织听证

如超过半数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博湖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其他与土地征收有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申请听证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博湖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新疆宝浪储气库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博湖县人民政府

2026710

附件

博湖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征收土地预公告、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现将拟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博湖县查干诺尔乡乌腾郭楞村七组范围内,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4082公顷,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实施新疆宝浪储气库建设项目。博湖县人民政府提出,该项目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二)项规定,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类建设活动,是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2025年度储气能力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油气〔202519号,该项目名称见第8页)要求积极推进的建设项目,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拟征收查干诺尔乡乌腾郭楞村七组集体所有土地0.4082公顷(6.12亩),农用地0.4082 公顷(6.12亩),其中:其他农用地0.4082 公顷(6.12亩)。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博湖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结果》(博政规字〔20213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8.22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49.275万元/公顷。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新人社发〔201814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博湖县人民政府

2026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