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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日期:2026-07-01 19:24 来源:博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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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类经营主体应当在每年11日至6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报并进行公示,截至71日你单位仍未报送年度报告,现责令你单位于710日前履行年报公示义务,未在责令期限内报送年报并进行公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作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

附件:1.截至7月1日仍未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

附件:2.截至7月1日仍未报送年度报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附件:3.截至7月1日仍未报送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