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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湖县水利局水行政执法委托书

发布日期:2026-07-06 11:14 来源:博湖县水利局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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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湖县水利局河湖管理股(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等水法律、法规,加强我县的水资源管理,强化水行政执法,经研究决定,现将由本局行使的行政执法权依法委托给博湖县水利局河湖管理股(办公室),具体委托事项和权限如下:

一、负责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地下水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主管本辖区内水行政执法、依法保护水资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设施,对重大案件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二、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三、查处各类水事违法案件,配合和协助公安及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四、加强对负责行政执法的骨干等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对工作业绩进行考核。

五、负责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水行政执法的统计、档案管理工作。

六、负责取水和退水水质的监督、监察工作。

七、负责水利凿井队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八、根据自治州水利局关于证件、标志、装备和执法器材等规范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做好编制、配置、使用、管理工作。

九、在办理上述事项时,有权依据法律采取行政措施和实施行政处罚,实施水行政处罚的罚款限额按水法规及《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十、在自治州水利局和县水利局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其他工作。

十一、其他需要委托的执法事项,由本局另行委托。以上事项和权限的委托期限为:自202641日至202741日,委托期满续办委托手续。

十二、被委托人在委托期限内:一、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权限内办理委托事项,并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由此在法律上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三、被委托人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给第三人。四、委托权仅在委托期限内有效。

委托机关:博湖县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单位:博湖县水利局河湖管理股(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