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区域气象观测工作正常开展,充分发挥气象监测、预警、防灾减灾的公共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我单位气象观测场土地及设施保护相关事宜,向周边全体邻里郑重告知如下:
一、场地及设施基本情况
本气象观测场位于博湖县乌兰镇乌图阿热勒村,为国家布设的专业气象探测站点。场内布设温湿度观测设备、风向风速仪、地温、称重雨量等各类气象探测设备,配套建有房屋、观测围栏、防护标识等附属设施。场地划定专属保护范围,属于公共气象服务基础设施,受国家法律严格保护。
二、明确禁止行为
为杜绝探测环境破坏、场地侵占、设备损毁等问题,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在气象观测场保护范围内实施以下行为:
1.严禁侵占、损毁或擅自移动气象设施,严禁侵占气象设施用地和房屋。
2.严禁在观测场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
3.严禁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严禁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严禁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严禁在观测场周边3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
4.严禁攀爬、拆卸、撬动、损毁、移位场内所有气象观测设备、支架、防护围栏、警示标识和配套水电、传输设施。
5.严禁在观测场周边及保护范围内养殖牲畜、堆放杂物、垃圾、秸秆、建材,倾倒污水、焚烧物品。
6.严禁实施其他影响气象设备正常运行、破坏观测场地、干扰气象数据采集的各类行为。
三、法律责任说明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是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受法律永久保护。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六条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并有权对破坏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凡擅自侵占观测土地和房屋、损毁气象设备、破坏探测环境、干扰气象观测工作正常开展的行为,我单位将依法留存证据、予以制止,并责令限期整改、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的,移交公安、执法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气象站内房屋为老旧土坯建筑,房屋年久失修、结构老化,安全隐患极大,完全不具备居住条件,居住极易引发重大安全事故,擅自损毁门锁、非法侵入房屋,并违规开展牲畜养殖或用于居住等生产生活活动,由此引发的各类安全事故及人身、财产损失,均由相关违法行为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四、温馨倡议
气象观测工作关系区域天气监测、暴雨、大风、霜冻等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与全体居民的生产生活、防灾避险、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保护气象观测场地及设施,是每位公民的法定义务。
恳请各位邻里自觉遵守上述规定,相互转告、互相监督,共同爱护公共气象基础设施、保护好气象探测环境,杜绝各类违规破坏、侵占行为。如发现他人损毁、侵占观测场地及设备的行为,欢迎及时向我单位举报反馈。
特此告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