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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机关 |
博湖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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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水罚决字〔2026〕009号 |
案 由 |
干扰用水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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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 |
李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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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时间 |
2026年5月22日 |
行政处罚时间 |
2026年6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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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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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及办案经过 |
2026年5月22日,博湖县水利局收到电话举报,博斯腾湖乡库代力克村村民李某某涉嫌将机电井用水计量设施进行倒装使用,干扰用水计量,其行为涉嫌违法。接到举报后,博湖县水利局执法人员前往博斯腾湖乡库代力克村调查取证,李某某擅自将机电井(坐标约为:41.747995°N,86.866125°E)用水计量设施进行倒装使用,干扰用水计量,该行为属于违法行为。2026年5月22日博湖县水利局对当事人李某某下达了立即整改通知书。2026年5月22日,经复查李某某已整改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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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书文号及内容 |
博水违结〔2026〕第009号:李某某干扰用水计量的行为违反了《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六条:“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或者干扰用水计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依法做出如下处罚决定:1.自发现之日起即刻停止违法行为,自行按规定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2.处15000元罚款。3.按照有关规定补缴水资源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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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情况 |
已按程序办理,罚款已交,水资源税已交。 ■按程序执行 □复议结案 □诉讼结案 □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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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时间 |
2026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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