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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机关 |
博湖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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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水罚决字〔2026〕007号 |
案 由 |
擅自凿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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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 |
阿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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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时间 |
2026年5月19日 |
行政处罚时间 |
2026年6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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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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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及办案经过 |
2026年5月18日,博湖县水利局收到线索移交,博斯腾湖乡库代力克村村民阿某某在其院内未经批准擅自凿井。2026年5月19日,博湖县水利局执法人员前往博斯腾湖乡库代力克村阿某某院内调查取证,阿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在其院内凿了一眼地下水机电井(坐标约为:41.722874°N,86.807573°E)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2026年5月21日博湖县水利局对当事人阿某某下达了限期5日整改通知书。2026年6月2日,再次复查阿某某已按要求整改到位。经立案后现场检查取证、勘验和调查询问,已查明当事人阿某某擅自凿井的行为,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接受处罚,该案按一般程序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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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书文号及内容 |
博水违结〔2026〕第007号:经调查,阿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凿井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凿井开采地下水,不得损毁地下水取水工程设施及破坏和污染地下水资源。”和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更新井、将勘探井变为取水井使用或者擅自凿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水资源部分第四条“擅自凿井、修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损毁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规定关停承压水取水工程等行为”“情节较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4)擅自凿井、修建取水工程,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自行按照规定封井或回填,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法做出如下处罚决定:1.自发现之日起即刻停止违法行为,自行按规定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2.处51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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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情况 |
已按程序办理,罚款已交。 ■按程序执行 □复议结案 □诉讼结案 □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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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时间 |
2026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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