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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水罚决字〔2026〕004号

发布日期:2026-05-21 18:58 来源:博湖县水利局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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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机关

博湖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水罚决2026004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

被处罚人

马某某

立案时间

2026413

行政处罚时间

2026521

承办人员

王瑞峰、桑爱华、巴图道尔杰

简要案情及办案经过

2026413日县水利局王瑞峰、桑爱华、巴图道尔杰赴博湖县塔温觉肯乡克日木哈尔村某某塑料制品厂现场调查取证,发现博湖县某某塑料制品厂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的行为,该公司法人为周,当日博湖县水利局对该公司下达了限期5日整改通知书。2026420日,再次复查该公司已按期整改到位。经立案后现场检查取证、勘验和调查询问,已查明博湖县某某塑料制品厂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的行为,当事人周某进行陈述和申辩,接受处罚,该案按一般程序结案。

处罚决定书文书文号及内容

   博水罚决字2026〕第004号:经调查,博湖县某某塑料制品厂在其塑料厂内利用机电井取用地下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水资源部分第一条(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情节轻微:未经批准擅自取地表水五百立方米以下或地下水(非超采区)两百立方米以下,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不良影响的。批评教育,登记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依法做出如下处罚决定:1.自发现之日起即刻停止违法行为,自行按规定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2.补交2025年至今180立方米水资源税。3.批评教育,登记违法行为。

  执行情况

已按程序办理,水资源税已缴

按程序执行    复议结案    诉讼结案   强制执行

公示时间

2026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