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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机关 |
博湖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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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水罚决〔2026〕006号 |
案 由 |
在计量设施前私接分水管,逾期未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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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 |
姚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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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时间 |
2026年4月13日 |
行政处罚时间 |
2026年5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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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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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及办案经过 |
2026年4月13日县水利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博湖县博斯腾湖乡库代力克村开展机电井计量设施日常巡查检查时,发现库代力克村村民姚某某对库代力克村214号机电井计量设施前私接分水管的行为,当日下达了限期5日整改通知书。2026年4月23日,再次复查发现未按期整改到位。经立案后现场检查取证、勘验和调查询问,已查明当事人姚某某对库代力克村214号机电井计量设施前私接分水管,逾期未整改的行为,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接受处罚,该案按一般程序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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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及内容 |
博水违结〔2026〕第006号:在计量设施前私接分水管,逾期未整改,该行为违反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日取水能力或工程规模较小,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水资源部分第九条“取水申请未经审批,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设施行为。现根据调查裁定该行为情节较轻,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日取水能力或工程规模一般,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法做出如下处罚决定:自发现之日起即刻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封闭取水设施,恢复原状,处51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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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情况 |
已按程序办理,罚款已缴。 ■按程序执行 □复议结案 □诉讼结案 □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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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时间 |
2026年5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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