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机关 |
博湖县水利局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水罚决字〔2026〕008号 |
案 由 |
擅自凿井 |
|
|
被处罚人 |
马某某 |
||
|
立案时间 |
2026年4月16日 |
行政处罚时间 |
2026年5月22日 |
|
承办人员 |
王瑞峰、桑爱华 、巴图道尔杰 |
||
|
简要案情及办案经过 |
2026年4月16日县水利局王瑞峰、桑爱华、巴图道尔杰赴博湖县塔温觉肯乡敖瓦特村陈某某地头现场调查取证,发现陈某某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凿井,修建取水工程的行为,当日博湖县水利局对当事人陈某某下达了限期5日整改通知书。2026年4月22日,再次复查陈某某已按期整改到位。经立案后现场检查取证、勘验和调查询问,已查明陈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凿井的行为,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接受处罚,该案按一般程序结案。 |
||
|
处罚决定书文书文号及内容 |
博水罚决字〔2026〕第008号:经调查,陈某某未经批准在其地头擅自凿井,修建取水工程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凿井开采地下水,不得损毁地下水取水工程设施及破坏和污染地下水资源。”和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更新井、将勘探井变为取水井使用或者擅自凿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水资源部分第四条“擅自凿井、修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损毁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规定关停承压水取水工程等行为”“情节较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4)擅自凿井、修建取水工程,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自行按照规 定封井或回填,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罚款。”的规定,依法做出如下处罚决定:1.自发现之日起即刻停止违法行为,自行按规定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2.处5100元罚款。 |
||
|
执行情况 |
已按程序办理,罚款已缴。 ■按程序执行 □复议结案 □诉讼结案 □强制执行 |
||
|
公示时间 |
2026年5月22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