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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机关 |
博湖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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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水罚决字〔2026〕003号 |
案 由 |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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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 |
马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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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时间 |
2026年4月13日 |
行政处罚时间 |
2026年5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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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员 |
王瑞峰、桑爱华 、巴图道尔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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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及办案经过 |
2026年4月13日县水利局王瑞峰、桑爱华、巴图道尔杰赴博湖县塔温觉肯乡敖瓦特村某某木材厂现场调查取证,发现博湖县某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的行为,该公司法人为马某某,当日博湖县水利局对该公司下达了限期5日整改通知书。2026年4月23日,再次复查该公司已按期整改到位。经立案后现场检查取证、勘验和调查询问,已查明博湖县某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的行为,当事人马某某进行陈述和申辩,接受处罚,该案按一般程序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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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书文号及内容 |
博水罚决字〔2026〕第003号:经调查,博湖县某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水资源部分“第一条(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情节轻微:未经批准擅自取地表水五百立方米以下或地下水(非超采区)两百立方米以下,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不良影响的。批评教育,登记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规定,依法做出如下处罚决定:1.自发现之日起即刻停止违法行为,自行按规定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2.补缴2024年度32立方米水资源费,补缴2025年162立方米水资源税。3.批评教育,登记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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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情况 |
已按程序办理,水资源费和水资源税已缴。 ■按程序执行 □复议结案 □诉讼结案 □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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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时间 |
2026年5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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