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公示公告

博湖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农(动检)罚〔2026〕 1 号

发布日期:2026-05-18 11:34 来源:博湖县农业农村局 点击量:
打印 字体:【

博湖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农(动检)罚〔20261

当事人:肖情春、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日期:1997.04.08、身份证:6528291997*4*8****、工作单位和职务:农民、住址:博湖县本布图镇劳希浩诺尔村五组063

2026420日本布图镇劳村村民肖青春从河北省保定市开具产地检疫证,拉运一车400只羊到新疆库尔勒市阿塔屠宰场,由于阿塔屠宰场购羊资金39.4375万元没有到位,欠款金额巨大,生意没有谈妥,在没有进行落地监管情况下将这车羊拉运至本布图镇劳村,而且没有通知本布图镇兽医站工作人员的情况下,肖情春于2026422日早上1258分卸下400只羊,其中卸下400只羊,接到上级通知工作人员2025424日中午两点半及时赶到两家圈舍,发现400只羊都在两家村民圈舍内,精神状态良好,身体健康活泼,询问防疫人员确定已经于2025422730分对肖情春及其周边养殖户牛羊进行了南非1型口蹄疫亚单苗防疫,工作人员及时进行圈舍消毒隔离,并且下达了隔离通知书。当事人肖情春涉嫌违反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6424日当事人肖青春积极配合调查,经依法询问肖情春承认违反关于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动物的违法事实。

经查,肖青春涉嫌违反《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应当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并在规定时间内到达,运输途中发生疫情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并处置。

以上事实证据材料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隔离现场照片3张、询问笔录1份。上述事实的证据材料当事人肖情春核实无异后,签字确认。

本机关认为,依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

(二)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的;

(三)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规定时间运达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实际运输的数量少于动物检疫证明载明数量且无正当理由的。之规定本机关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2000(贰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博湖农商银行人民路支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博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