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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机关 |
博湖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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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水罚决〔2026〕01号 |
案 由 |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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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企业 |
新疆开都河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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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时间 |
2025年2月5日 |
行政处罚时间 |
2025年3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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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员 |
王瑞峰、桑爱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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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及办案经过 |
2026年2月5日县水利局王瑞峰、桑爱华到新疆开都河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白鹭洲)开展日常巡查检查时,发现开都河旅游有限公司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行为。经立案后现场检查取证、勘验和调查询问,已查明新疆开都河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属于违法行为,企业法人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接受处罚,该案按一般程序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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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书文号及内容 |
博水违结〔2026〕第01号: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现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行为。情节较轻:(非超采区)未经批准擅自取地下水两百立方米以上五千立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经核实企业取用水量符合情节较轻,已停止违法行为,并已采取补救措施,依法拟做出如下处罚决定:处2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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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情况 |
已按程序办理,罚款已缴 ■按程序执行 □复议结案 □诉讼结案 □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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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时间 |
2026年3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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