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提高编制的科学性,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现将《博湖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网上公布,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6年2月10日至2026年2月26日通过信函、传真、邮件等方式反馈至博湖县农业农村局。
一、制定依据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科学技术厅等七个部门印发《关于印发<自治区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农产〔2022〕165号)文件及巴州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巴农字〔2024〕88号)文件中提出“全面推进国家级、自治区级、自治州级、县市级四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工作,形成以国家级龙头企业为引领、以自治区级为重点、自治州级为骨干、县市级为基础的龙头企业发展格局”。因此,参照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委新修订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新农产〔2020〕181号)和《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巴农产〔2021〕1号),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我局参照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委新修订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新农产〔2020〕181号)和《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巴农产〔2021〕1号),由农业农村局起草了《博湖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初稿)》,于2025年10月15日提交县农业农村局党组讨论研究修改后,征求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7个相关部门意见并形成征求意见稿。
联系地址:博湖县人民路102号
联系人:马恺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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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博湖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博湖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 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博湖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县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培育壮大县级龙头企业队伍,增强其辐射带动能力,推动乡村产业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区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农产〔2022〕165号)文件及巴州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巴农字〔2024〕88号)文件要求,参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新农产〔2020〕181号)和《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巴农产〔2021〕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龙头企业,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涉农产业为主业,通过各类利益联结机制直接带动农户,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本办法程序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县级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引进竞争淘汰机制,不干预企业合法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是本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申报、审核、认定、监测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申报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交易市场等。 2.企业主营业务: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涉农产业为主业,总资产规模不低于800万元,固定资产规模不低于400万元,年销售收入不低于800万元,其涉农营业收入占企业总营业收入(交易额)的70%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 3.企业信用:企业守法诚信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时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近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4.企业带动能力:通过订单、合作、股份合作、服务协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建立稳定、可靠的联农带农机制。原则上,生产加工流通型企业带动农户数应达到300户以上。 5.企业竞争力:企业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相关要求;近两年内未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鼓励具备自主品牌(含注册商标)、产品质量优良、科技含量较高、具有较强新产品研发或技术应用能力的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申报。 第六条 县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2年集中开展一次。县农业农村局在认定工作开展前发布通知,明确具体要求。 第七条 申报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1.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书及承诺书。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近两年年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4.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5.税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纳税情况证明。 6.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企业带动农户、利益联结关系的证明》。 7.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证明。 第八条 认定程序如下: 1.递交材料: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县农业农村局提交书面申请和全套申报材料。 2.专家评审:由县农业农村、林草、发改、商工、财政、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单位组成的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对企业递交的材料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3.审议与公示:通过评审的企业,经县农业农村局党组研究决议,形成拟认定名单,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4.经过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农业农村局联合林草、发改、商工、财政、税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文认定,并授予“博湖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证书和牌匾。 第九条 对县级龙头企业实行“有进有出、动态管理”的运行监测机制。建立监测档案,原则上每3年进行一次全面的运行监测评价,监测期一般与企业认定周期同步或交替进行。 第十条 监测程序及所需提供资料参照申报、认定程序执行。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县农业农村局提交材料,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审核、征求部门意见并公示。 第十一条 监测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和“限期整改”三类: 1.监测合格:企业各项指标持续达标,经营状况良好,继续保留县级龙头企业资格。 2.监测不合格:企业已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或发生第十四条所列的任一情形,取消其县级龙头企业资格。 3.限期整改:对于非关键性指标短暂未达标,但发展前景较好、带动作用未减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年的整改期。整改期间保留资格,暂停其享受与龙头企业资格挂钩的相关支持措施。整改期满复评合格则恢复全部权益,不合格则取消资格。 第十二条 县级龙头企业在监测期内或日常经营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资格,且原则上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1.在申报或监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因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安全生产或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3.存在偷税骗税、骗取财政资金、坑农害农等重大违法失信行为的。 4.因经营不善,已破产、倒闭或处于停业状态,不再具备带动能力的。 5.拒绝接受监测,或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报送相关数据的。 6.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第十三条 建立日常联系制度。县级龙头企业应定期向县农业农村局报告生产经营情况,并自觉接受监督和指导。 第十四条 县级龙头企业发生更名、重组、分立、主营业务重大变更等事项,应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变更登记后30日内,将相关文件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审核。凡涉及企业法人资格、主营业务、县域内经营实体等认定基础发生变化的,需由县农业农村局重新核定其资格。 第十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经认定的县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动态监测和管理。在组织农产品展示展销、产销对接、培训交流等活动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邀请县级龙头企业参与。对于达到自治州级、自治区级、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标准的经营主体,县农业农村局将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申报要求,依程序进行推荐申报。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县级龙头企业,其符合主营业务要求且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下属经营主体,其符合条件的下属独立法人单位,可按本办法规定单独申报认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以上”“以下”“不低于”等表述均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施行后,本县原有的县级龙头企业需按本办法规定参加下一轮运行监测,重新确认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