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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6年度博湖县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实施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6-02-26 11:39 来源:博湖县农业农村局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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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部署要求,养护博斯腾湖及其他内陆水域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推动渔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等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202512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20265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贯彻实施要求,现就2026年度博湖县内陆水域禁渔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时间

2026310时至202662024时。该时段覆盖县域主要鱼类产卵、孵化及幼体生长关键阶段,旨在为水生生物种群繁衍营造安全稳定栖息环境,保障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禁渔范围

博湖县辖区内所有开放性、自然性渔业水域(不含依法登记的人工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车间等封闭养殖水域),具体包括以下区域:

博斯腾湖全水域;开都河等县域内河流(河道)及其附属水域;常年禁渔区:开都河入湖口半径2公里水域、博斯腾湖泵站引水渠口伸入湖区半径1公里水域;博斯腾湖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含核心区、缓冲区)。

三、禁渔作业类型

禁渔期内,全面禁止下列破坏渔业资源及水域生态环境的行为:

1.使用拖网、刺网、地笼网等各类网具从事捕捞活动;

2.任何形式的垂钓行为(含休闲娱乐性垂钓),严禁携带垂钓器具进入禁渔水域或在禁渔水域周边实施垂钓作业(依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禁止违规垂钓及相关法律责任条款);

3.实施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性捕捞行为或携带相关装置及器具进入渔业水域;捕捞、收购、运输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及怀卵亲体;

4.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向开放水域投放水生外来种、杂交种等不符合生态安全要求的水生生物(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执行);

5.制造、销售、使用明令禁用的渔具或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标准的网具;

6.渔业船舶违反禁渔制度规定在禁渔区航行、停泊或辅助捕捞船舶未按规定捆扎、覆盖渔具;

7.其他影响水生生物生存繁衍、破坏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活动。

特殊例外情形:池沼公鱼作为博斯腾湖水域特有一年生经济鱼类,由新疆博斯腾湖生态渔业有限公司依照规定向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核发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后,可在指定时段、区域内实施专项捕捞,具体要求另行发布。

四、特殊情况规定

因科研调查、资源监测、水产育种等公益性需求,确需在禁渔期内捕捞的单位或个人,须提前30个工作日向博湖县农业农村局提交书面申请,明确作业目的、范围、时间、方式、预计捕捞量及生态保护措施。经按权限分级审核批准并核发专项捕捞许可证后,在渔业执法部门全程监督下严格依照许可要求作业,严禁超范围作业、违反水产种质资源保护规定或将捕捞样本用于销售交易。捕捞活动须建立完整台账,接受执法机构全程核查。

五、执法监督与法律责任

(一)执法监管

博湖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公安局等单位,建立禁渔期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通过无人机巡航、定点值守、电子监控、举报核查等方式,对禁渔区域实施全方位、全时段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禁渔制度落地见效。

(二)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行为发生时有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202631日至430日,依照现行有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实施处罚;202651日起,依照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相关条款实施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社会监督与举报奖励

鼓励广大群众参与禁渔监督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以下渠道举报:

博湖县农业农村局:0996-6622102(工作日10:00-19:30);博湖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0996-662639524小时值守);博湖县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大队:110(联动处置)。

本通告自2026310时起正式施行。此前博湖县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博湖县农业农村局

博湖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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