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兽医社会化服务推进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8〕31号)、自治区畜牧厅《转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兽医社会化服务推进工作的通知〉通知》(新牧医字〔2018〕45号),结合我县实际,我局初步拟定了《博湖县人民政府购买动物防疫(兽医)社会化服务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县进行公示并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信件、电话等方式反馈您的意见建议,也可将您的宝贵意见发送至邮箱281577217@qq.com。
来信地址:博湖县博湖镇人民路102号
征求意见期限:2025年2月16日-3月18日
电话:0996-6626924
附件:《博湖县人民政府购买动物防疫(兽医)社会化服务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博湖县人民政府购买动物防疫(兽医)社会化服务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全县动物防疫工作机制,提高动物防疫公共服务水平和效能,稳定动物防疫员队伍,提升防疫工作质量,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兽医社会化服务推进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8〕31号)、自治区畜牧厅《转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兽医社会化服务推进工作的通知〉通知》(新牧医字〔2018〕45号)、《关于征求兽医社会化服务收费标准调整意见的函》(新牧医字〔2018〕47号)、《关于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兽医社会化服务定价权限和明确相关收费政策的复函〉的通知》(新牧医字〔2019〕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紧紧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和维护兽医工作“四个安全”(动物卫生安全、畜产品及投入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安全生产)定位,以服务养殖场(户)市场需求为导向,因地制宜,积极创新动物防疫(兽医)社会化服务机制、体制,提高防疫员待遇,提升兽医服务质量和效果,全面构建服务专业、机制灵活的动物防疫(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格局。
二、目标任务
认真落实自治区关于政府购买动物防疫(兽医)服务的决策部署,结合全县动物防疫特点、防疫力量现状、畜牧业发展情况,启动实施政府购买动物防疫服务改革,探索政府购买动物防疫服务供给机制和方式,努力形成政府组织、部门监督指导、社会力量承接落实的动物防疫公共服务工作模式,建立动物防疫工作长效机制,提高基层防疫员待遇,有效稳定基层防疫队伍,确保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等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达到国家要求,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
三、社会化服务主要工作
(一)购买服务主体:博湖县人民政府。
(二)承接服务主体: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
要求: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内部制度完善,建立健全履职及风险防范等各项服务管理制度;3.具备动物防疫服务所必需的设施设备和场所;4.从事动物防疫的人员应具有动物疫病防疫员资格证、乡村兽医登记证或执业兽医资格证,具有畜牧兽医中专及以上学历或经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购买服务内容
(一)政府组织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1.牲畜口蹄疫防疫(根据抗体效价确定,2-4次/年)、禽流感防疫(根据抗体效价确定,2-4次/年)、动物布鲁氏杆菌病防疫(每3年1次,其余年份每年补免新生畜、新购进畜、抗体效价不达标畜)、小反刍兽疫防疫(每3年1次,其余年份每年补免新生畜、新购进畜、抗体效价不达标畜)、包虫病防疫(布鲁氏杆菌病和小反刍兽疫、包虫病防疫要求及密度、抗体质量参考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和我县有关动物防疫防控工作要求)。
2.协检工作:为全县出栏的畜禽开展临床检查,初检合格的出具检疫申报单。
3.完成抗体、病原等抽样送检工作。
4.掌握全县畜禽的动态存栏,做好动物防疫无纸化防疫系统的录入、免疫证的登记,督促养殖企业完善养殖档案,负责基础信息采集上报,协助各乡镇(场)兽医站做好服务区域的动物防疫技术服务、防疫宣传、行业调查、疫情监测和报告、监测采样、流行病学调查、消毒、应急处置等工作。
5.疫苗、兽药、饲料的保管、发放、销售并完善台账
做好疫苗、兽药、饲料的保管、发放、销售,并完善台账,以便更好地服务养殖业,解决老百姓的“急难愁盼”问题。
6.犬的包虫病防治及犬证的办理
持续做好犬的吡喹酮药物的投放工作,阻断人畜共患病的传播途径;加大犬的狂犬病疫苗的防疫,宣传办理犬证后饲养犬类的政策法规。
7.转场工作
协助做好牛羊转场工作,及时将牛羊转场至夏秋季草场,杜绝农牧民违法放牧行为,切实保护好我县草场草畜平衡。
8.防疫卡点的设置
常态化开展辖区内巡查,对拉运销售动物及动物产品等违法行为及时上报,在有动物疫情发生的时候,设置卡点进行隔离消毒工作。
9.市场监管部门
定期对辖区内动物交易市场进行监管,避免发生输入性疫情。
10.其他临时性动物防疫工作
按照甲方要求,完成与动物防疫相关的其他临时性工作任务,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演练的筹备与实施、动物防疫设施设备的维护与保养、上级部门安排的动物防疫专项行动等。在执行临时性任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确保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购买经费来源
由上级财政和县财政承担。
(三)购买服务价格
1.县级财政购买服务价格:参照2025年畜禽存栏量,按照每年牛(骆驼按照牛计算)5元/头、羊4元/只、生猪2元/头、散户家禽0.4元/羽的标准,无纸化防疫普查及录入2万元,目前羊存栏14.65万只、牛存栏1.85万头、猪散户存栏0.64万头,家禽散户存栏4.52万羽。向乙方支付2025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资金729,380元(其明细如下:羊146500*4元=586,000元、牛18500*5=92,500元、猪6400*2=12,800元、禽类45200*0.4=18,080元、无纸化普查及防疫录入20,000元)。以后每年按照当年牲畜存栏量动态进行调整。
2.社会自选购买服务价格:此项费用由承接社会化服务主体收取。具体价格制定依据和流程请参考《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兽医社会化有偿服务定价权限和明确相关收费政策的复函》(新发改收费〔2019〕65号)。(以下价格暂定)
(1)常规动物疫病区域性免疫即羊三联四防疫苗免疫2-3次/年,羊痘疫苗免疫1次/年,绵羊及山羊传染性胸膜肺炎免疫1次/年,炭疽疫苗免疫1次/年,牛的巴氏杆菌病疫苗免疫1次/年,牛气肿疽免疫1次/年,牛的结节性皮肤病疫苗免疫1次/年,牛焦虫疫苗免疫1次/年,猪的猪瘟、猪蓝耳、伪狂犬、猪丹毒、仔猪副伤寒疫苗免疫1次/年。服务费为羊、猪2元/只1次、牛10元/头/次(马、驴、骆、驼等参考牛10元/只).
(2)免疫耳标佩戴和运输车辆消毒服务:在其所服务的片区内,根据免疫情况,协助乡镇兽医站对销售、运输的牲畜进行临床健康检查,检查合格的佩戴免疫标识并对运载牲畜车辆消毒,运输车辆消毒费按照50元/车收取。
(3)动物抗体、病原检测等服务:牛羊布病按照5元/头(只)、牛结核病按照5元/头收取费用。
(4)动物诊疗有偿服务:为养殖户提供一般动物疾病防治诊疗技术有偿服务,散养户技术服务由承接社会化服务主体按照相关程序完成价格公示、备案等后收取。
(5)养殖场技术服务:由承接社会化服务主体与养殖企业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具体服务价格由双方协定。
(6)品种改良有偿服务:主要提供牛、羊人工品种改良有偿服务,牛、羊人工授精成功产活羔、活犊,服务费为牛150-200元/头,羊50-70元/只。
(7)养殖环节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服务:散养户及不具备无害化处理条件的规模养猪场,病死生猪由承接社会化服务主体代为无害化处理,按照“谁处理,补贴谁”的原则,无害化处理补贴(80元/头)由承接社会化服务主体享受。
(8)科学饲喂新技术推广服务:鼓励服务承接主体推广科学饲养方法、颗粒饲料、现代畜牧业器械使用等,技术推广和饲料销售的收入作为承接社会化服务主体的劳动报酬。
(9)其他有偿服务:为农牧民提供剪羊毛服务,按照羊10元/只的标准收取服务费,或农牧民将羊毛留给承接服务主体充抵服务费,服务收入全部发放给防疫人员作为劳务报酬为农牧民提供驱虫服务,按照2元/只的标准收取服务费。
(四)信息公开。购买服务期限1年,由县人民政府每年在政府网站等媒体公开本方案中的政府购买服务内容、承接主体条件、购买服务经费、绩效评价结果等相关信息,面向社会公开招标,自觉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五、相关单位职责及绩效评价内容
(一)相关单位职责
1.农业农村局职责:根据自治区、自治州和县防疫指挥部要求,制定免疫工作方案,开展技术培训,努力提高防疫人员的综合素质。督促指导各乡镇按计划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指定专人监督服务承接主体日常工作。每季度组织开展1次防疫督查,确保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有效防范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每年组织有关部门、站所对承接社会化服务主体开展绩效评估不少于1次。
2.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根据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要求,指定专人及时组织开展春秋季集中强制免疫,落实“月月补免”制度,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畜”,实现辖区内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5%以上抗体效价不合格时,按照农业农村局要求及时组织实施重免。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政府保密度、部门保质量”的原则,保证乡镇兽医站每天至少有1名在职人员牵头协调动物防疫工作、1名官方兽医负责产地检疫出证、2名官方兽医负责屠宰检疫(屠宰场或屠宰点),预留疫苗保存库、办公室各1间。
3.财政局职责: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经费,确保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4.审计局职责: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承接服务主体的年度财务审计,确保无资金挤占、挪用、违规发放等行为发生。
5.市场监管局职责:依法监督承接服务主体有序运转、合法经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收费、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二)绩效评价内容
由农业农村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工作站、各乡镇兽医站成立联合绩效评价小组,对承接服务主体管理、运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内容包括资金的发放、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5%以上)、免疫质量(常年保持在70%以上)、屠宰环节和流通环节标识佩戴率(100%)、免疫信息上传率(100%)、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等指标。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和应免畜禽免疫抗体合格率根据当年自治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及博湖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确定自治区、自治州和我县组织实施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和免疫抗体结果作为评价防疫质量的重要依据。
春秋季集中免疫结束后的抽检结果纳入购买动物防疫服务考核,其中,全县每个病种平均免疫密度低于标准要求的,每低5个百分点,扣减政府购买服务经费的1%;每个病种平均抗体效价低于标准要求的,每低5个百分点,扣减政府购买服务经费的1%。因免疫密度不达标或者抗体效价不达标引发动物疫情的,疫情处置补偿及经费由承接社会化服务的主体承担,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