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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调整博湖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公告》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1-27 11:48 来源:博湖县财政局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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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7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关于调整博湖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公告》予以征求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信件、电话、邮件等方式向博湖县财政局反馈,于202531日前提出意见建议。

电话:0996-6622214

    附件:《关于调整博湖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公告》

关于调整博湖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7号),结合我县实际,税额仍执行2016年自治区批准的新政办函〔201680号标准,在税额标准不变的情况下,现就调整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相关标准公告如下:

一、征税范围

博湖县行政区域内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含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及土地,具体范围界定如下:

1.县城:博湖镇行政管辖区域;

2.建制镇:本布图镇、乌兰再格森镇行政管辖区域;

3.工矿区:

1)博湖县特色农副产品(食品)加工园区、博湖县现代农业产业物流园、辣椒产业园等各类产业聚集园区;

2)县城、建制镇以外的大中型企业生产、办公、生活区域(含宝浪油田、本布图油田、新能源项目)。

二、年税额标准

(一)县城(含博湖镇)

1.一等地:北以北环路为界,东以银湖路为界,南以南环路为界,西以西环路为界,每平方米年税额5元;

2.二等地:北以北环路以北725米为界,东以银湖路为界,南以南环路以南620米为界,西以建设路为界,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

3.三等地:幸福社区与西海社区辖区范围,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

(二)建制镇

本布图镇、乌兰再格森镇行政管辖区域内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

(三)工矿区

1)区域一:博湖县特色农副产品(食品)加工园区、博湖县现代农业产业物流园、辣椒产业园等各类产业聚集园区,每平方米年税额1.05元;

2)区域二:县城、建制镇以外的大中型企业生产、办公、生活区域用地(含宝浪油田、本布图油田、新能源项目),每平方米年税额1.05元。

三、实施时间及其他事项

本公告自20261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此前博湖县发布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博湖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年税额标准表

博湖县财政局

2025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