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7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关于调整博湖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公告》予以征求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信件、电话、邮件等方式向博湖县财政局反馈,于2025年3月1日前提出意见建议。
电话:0996-6622214
附件:《关于调整博湖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公告》
关于调整博湖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7号),结合我县实际,税额仍执行2016年自治区批准的新政办函〔2016〕80号标准,在税额标准不变的情况下,现就调整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相关标准公告如下:
一、征税范围
博湖县行政区域内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含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及土地,具体范围界定如下:
1.县城:博湖镇行政管辖区域;
2.建制镇:本布图镇、乌兰再格森镇行政管辖区域;
3.工矿区:
(1)博湖县特色农副产品(食品)加工园区、博湖县现代农业产业物流园、辣椒产业园等各类产业聚集园区;
(2)县城、建制镇以外的大中型企业生产、办公、生活区域(含宝浪油田、本布图油田、新能源项目)。
二、年税额标准
(一)县城(含博湖镇)
1.一等地:北以北环路为界,东以银湖路为界,南以南环路为界,西以西环路为界,每平方米年税额5元;
2.二等地:北以北环路以北725米为界,东以银湖路为界,南以南环路以南620米为界,西以建设路为界,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
3.三等地:幸福社区与西海社区辖区范围,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
(二)建制镇
本布图镇、乌兰再格森镇行政管辖区域内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
(三)工矿区
(1)区域一:博湖县特色农副产品(食品)加工园区、博湖县现代农业产业物流园、辣椒产业园等各类产业聚集园区,每平方米年税额1.05元;
(2)区域二:县城、建制镇以外的大中型企业生产、办公、生活区域用地(含宝浪油田、本布图油田、新能源项目),每平方米年税额1.05元。
三、实施时间及其他事项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此前博湖县发布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博湖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年税额标准表
博湖县财政局
2025年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