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规定,结合水利部《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复核划分成果〉的通知》(办水保〔2013〕188号)及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复核划分成果的通知》(新水水保〔2019〕4号),现将博湖县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公告如下:
附件:1.博湖县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划分表
2.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分布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