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象范围:
新疆户籍人员或在巴州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疆外户籍人员,且在自治区范围内参保缴费并持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创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及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符合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新人社规〔2025〕1号)规定的人员。高校毕业生指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二、申请条件:
1.实现自主创业,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缴费且稳定经营一年以上,持续保持稳定经营状态的自主创业人员。
2.从事并申报灵活就业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人员。灵活就业是指:①从事社区公共管理服务或居民生活服务,包括从事城市管理服务、社区便民利民服务、老年服务、家政服务等临时性就业形式;②从事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到农村承包种养业等;③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服务的临时工、季节工、承包工、小时工、派遣工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④网络零售、移动出行、线上教育培训、互联网医疗、在线娱乐等新就业形态;⑤经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灵活就业形式。
三、申请材料:
1.《个人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
2.《灵活就业认定证明》(社区出具);
3.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
4.劳动合同复印件(灵活就业范围1中第③类人员提供);
5.个人社保缴费凭证;
6.个人银行卡或社保卡复印件;
7.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仅自主创业人员提供);
8.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仅就业困难人员提供)。
四、办理流程:
1.个人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由个人按季度到就业所在地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
2.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对灵活就业人员或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高校毕业生进行核实并出具《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认定证明》,对自主创业人员工商营业执照进行核实,审核不合格的及时告知原因,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审核。
3.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对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填写《个人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并报县(市、区)人社部门审批。
4.县(市、区)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审,不合格的及时告知原因;
5.县(市、区)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申请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就业所在地社区 (村)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办理结果告知方式:电话告知、公示
咨询电话:0996-6624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