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罚〔2025〕6-3号
当事人名称:博湖县万达商砼有限公司
经营者:于明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29099189957D
地址:新疆巴州博湖县博斯腾湖乡工业园区
我局于2025年9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已建设一条混凝土生产线和综合用房,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29日对你单位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方位图、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影像),2025年10月9日对你单位业务经理郭大勇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用于证实你单位实施了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2.你单位业务经理郭大勇于2025年10月9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于明坤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当事人主体资格及法人身份信息;
3.你单位业务经理郭大勇于2025年10月9日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作出调查询问的现场勘察人员是你单位职工,且取得你单位合法的授权,全权代理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4.你单位业务经理郭大勇于2025年10月25日提供的博湖县万达商砼有限公司价格评估报告,用于证实该项目投资总额情况;
5.你单位业务经理郭大勇于2025年10月25日提供的《环评编制合同》,用于证实你单位已委托第三方环评编制机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6.我局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委托书》,用于证明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25日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罚告〔2025〕6-3号)告知你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使用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裁量计算器”进行裁量:
个性裁量基准:
项目建设进程:设备安装阶段
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表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贰佰元整(182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库尔勒市人民东路支行
户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号:6500170030005905555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