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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建设领域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规定说明书

发布日期:2025-05-21 19:33 来源:博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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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建设领域落实保障农民工

工资支付规定说明书

博湖县各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各金融机构:

为有效落实“项目开工一个、制度落实一个”的工作要求,实现农民工工资“月清月发”,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减少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相关规定,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落实开工“六必须”要求(必须配备劳资专管员、必须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必须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必须实行考勤管理、必须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必须上线新疆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新薪通平台)),并实行总包代发工资、维权信息公示等制度。现就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和有效运转要求说明如下:

一、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应落实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台账,和分包单位对农民工实名制基本信息进行采集、核实、录入新薪通平台,并根据人员变动实时更新。具体内容为:

一是建立农民工花名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农民工花名册,花名册应载明姓名、身份证号码、工种、工资卡银行账号、进退场时间、考勤、联系方式等。

二是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应当在新薪通平台中依法与农民工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各执一份、项目部留存一份。劳动合同应明确工作期限、工作地点(或工程建设项目地点)、工作内容、工资标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定额工资等)、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内容,盖章(用人单位公章)、签字、签订日期应齐全。未与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三是记录农民工考勤。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通过实名制硬件设备、移动考勤设备、新薪通-工人端考勤打卡或能与新薪通平台进行考勤数据互通的其他考勤方式等形式对所有参与本项目施工作业的农民工工作情况进行考勤登记,按分包单位或者班组名称分类编制农民工考勤表,并将考勤数量与农民工现场进行确认,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四是每月编制工资表。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劳务公司根据劳资专管员提供的考勤记录,结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工资支付标准,每月编制农民工工资表,并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要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其中约定支付的人工费用比例与施工合同保持一致,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字样(不超过60个字符)。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标段)开立,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博湖县内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按项目分别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已有专用账户下开立子账户,按项目分别管理。同一专用账户下分别管理的项目应分别记账核算,项目间资金不得相互划转,如建设单位不唯一,施工总承包单位需按项目分别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三方协议,并建立专用账户分项目管理台账。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30日内将三方协议开立证明报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将专用账户分项目管理台账报博湖县人社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按照三方协议的约定,按月足额将人工费用拨付到该工程建设项目专用账户(采取子账户模式设立专用账户的应直接拨付到该子账户)。

三、严格落实总包代发工资制度

总包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人工费用占总工程款比例、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以及涉及人工费用相关争议的解决方式等事项。约定不明确或不符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要求的,应当通过补签书面协议等方式予以明确。对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全部到位的,建设单位可按照合同约定,将人工费用一次性拨付至专用账户;对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分批拨付到位的,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工程建设项目的专业分包单位或具体承接劳务的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同时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农民工工资代发协议,委托项目总承包单位根据每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的月工资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卡或社保卡中。

项目分包单位通过监控预警平台向项目总承包单位提供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的月工资支付表等材料,由项目总承包单位通过监控预警平台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向农民工本人工资卡支付工资,农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全区通用”。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和相关材料,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妥善保管三年以上备查。

四、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博湖县人社局开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确认表后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工程施工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下,存储比例为3%,工程施工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存储比例为2%,工程施工合同额在1亿元以上的,存储比例为1%,存储上限不超过500万元,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两个以上在建工程项目,存储比例可按以上合同额区间分别下浮0.5%,但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的0.5%

线上办理程序:施工总承包单位自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复工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登录新薪通平台完成项目备案,属地人社部门在平台审核通过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新薪通平台保函办理模块,选择投保工程、金融机构、填写办理意向,并上传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属地人社部门审核生成《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缴比例确认表》,经审核后上传新薪通平台,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确认比例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在工程所在地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申请开立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工程担保公司保函,保函应当以属地人社部门为受益人,保函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并明确在收到属地人社部门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依照保函约定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完成保证金存储或保函开立后联系银行、保险、担保公司在新薪通平台做关联完成保证金登记。

五、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于开工一周内将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一)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基本信息。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劳资管理员等基本信息。分包单位及负责人等基本信息。

(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每月将农民工考勤表、工作量表、工资支付表、代发工资银行流水等信息在维权信息告示牌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五)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确保准确有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新薪通二维码等信息。

六、全面落实参加工伤保险政策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按用人单位参保和按项目参保两种参保方式。对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保并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应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以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左右计算工伤保险费。

建筑工程项目按项目施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项目登记信息核定项目工伤保险费。建筑施工企业可在建设单位办理向建筑统筹机构缴纳工程社会保险费手续的同时,一并办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项目工伤保险费手续。按项目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建筑施工企业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相对固定职工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应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七、相关违法行为惩戒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4.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二)逃跑、藏匿的;(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请各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和金融机构各负其责,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规定。对未落实的相关单位,将严格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并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相关违法记录将上传国家信用平台,由相关职能部门实施信用惩戒。

博湖县劳动保障监察咨询及监督电话:0996-6623055

博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521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落实保障

农民工工资支付规定的说明书

博湖县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监管工作指引(第一版)》﹙新人社发﹝202341号﹚文件规定,请各建设单位严格落实下列相关规定:

一、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开工一个月内向属地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上报工程款支付担保证明材料,同时抄送属地人社部门。

二、建设单位应当定期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户拨付人工费用

建设单位要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法人或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单位是指承包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于每月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住建部门要监督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将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按工程进度将人工费用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确保房屋预售监管资金有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对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全部到位的,建设单位可按照合同约定,将人工费用一次性拨付至专用账户;对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分批拨付到位的,约定支付的人工费用比例与施工合同保持一致,将人工费用按时足额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余额应满足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要求。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应在专用账户资金变动后1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数据推送至新薪通平台。

三、建设单位应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五项制度

建设单位应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维权信息公示等五项制度。对未落实五项制度的建设项目用工用人单位由建设单位向属地人社部门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移送。

四、相关违法行为惩戒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未按规定拨付工资性工程款进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请各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规定。对未落实的相关单位,将严格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相关违法记录将上传国家信用平台,由相关职能部门实施信用惩戒。

博湖县劳动保障监察咨询及监督电话:0996-6623055

博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521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