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机关 |
博湖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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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水罚决〔2025〕03号 |
案 由 |
擅自建设取水设施,逾期不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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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 |
博湖县某某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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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时间 |
2025年5月13日 |
行政处罚时间 |
2025年6月11日 |
承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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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介绍及办案经过 |
2025年5月13日县水利局王瑞峰、桑爱华日常对机电井进行日常巡查检查时,发现博湖县某某有限公司机电井存在未经审批,擅自建设取水设施,当日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2日内拆除,封闭取水设施。至2025年5月16日再次检查发现未按要求整改,再次下达整改通知书。博湖县红禾峰番茄制品有限公司存在擅自建设取水设施,逾期不拆除行为。经立案后现场检查取证、勘验和调查询问,已查明当事人博湖县红禾峰番茄制品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建设取水设施,逾期不拆除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接受处罚,该案按一般程序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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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书文号及内容 |
该行为违反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日取水能力或工程规模较小,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现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水资源部分第九条取水申请未经审批,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设施行为。根据调查裁定其行为属于情节较轻,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日取水能力或工程规模一般,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现依法拟做出如下处罚决定:自发现之日起即刻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封闭取水设施,恢复原状,处2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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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情况 |
已按程序办理,罚款已交。 ■按程序执行 □复议结案 □诉讼结案 □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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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时间 |
2025年6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