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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使用死亡人员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的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4-12-05 18:10 来源:博湖县医疗保障局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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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参保居民、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药机构:

当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过程中仍然存在极少部分死亡人员家属使用已死亡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到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的情况,该行为已违反了医保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属于欺诈骗保行为。导致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参保人死亡后单位或家属未及时上报有关部门或到当地医保经办窗口或者乡镇(街道)便民服务大厅(党群服务中心)办理停保处理,导致参保人员死亡后其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仍然可以正常使用。

二是部分死亡参保人员家属法律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特别是错误地认为,作为家属使用死亡参保人员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待遇资格的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刷卡结算,享受相关待遇可占便宜且不违法。

三是极个别医药机构工作人员明知参保人死亡,仍然诱导或协助家属套取医保基金。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险待遇为目的并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下列行为属欺诈骗保行为: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

个人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为此,博湖县医疗保障局郑重提醒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及各定点医药机构:

(一)死亡人员用人单位或者其亲属应当自参保人死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当地医保经办窗口或者乡镇(街道)便民服务大厅(党群服务中心)办理终止参保手续(如参保人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持死亡证明和继承人银行卡到县医保中心办理个人账户清退,业务咨询电话:0996-69290926929206)。

(二)参保单位尤其是死亡参保人员家属,请认真遵纪守法,按照医保政策规定办事,参保人员死亡后,禁止使用已死亡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就医购药,勿因占小便宜的侥幸心理而实施欺诈骗保行为,从而面临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定点医药机构工作人员要强化对医保政策的学习和执行,严格落实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相关规定,认真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

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及各医药机构:护医保基金安全人人有责,日常如有发现各种欺诈骗保行为,请第一时间拨打电话举报举报电话:0996-6621195

博湖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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