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 当事人名称 | 案件性质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 | 处罚决定日期 | 实施机构 |
1 | 巴博市监处罚【2024】32号 | 博湖县小刀电动车行 |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1.处货值金额0.2倍1320元罚款。 2.没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2辆电动自行车。 |
2024年7月19日 | 博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