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4年4月24日17时许,博湖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博斯腾湖白鹭洲水域巡查时发现,当事人罗某某等4人在湖边利用渔网、射鱼器、路亚竿等渔具进行捕捞作业。现场发现当事人使用的渔网3副、射鱼器2个、路亚竿2个、水裤2条,渔获物59公斤。当事人罗某某等4人涉嫌违反关于博斯腾湖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博湖县农业农村局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二、处理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博斯腾湖每年3月1日至6月20日为季节性禁渔期。当事人罗某某等4人在博斯腾湖禁渔期内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博湖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罗某某、白某某2人各罚款3000元;黄某某、王某2人各罚款2000元;2、没收渔具和非法捕获的渔获物59公斤。
三、典型意义
每年3月至6月,是鱼类的繁殖盛期。落实禁渔期规定,是保护渔业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水生生物多样性和实现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在博斯腾湖水域利用垂钓变相捕捞的行为逐渐增多,一些人假借休闲垂钓的名义,以鱼竿为掩护,利用渔网、射鱼器、鱼叉等进行捕捞,严重危害了博斯腾湖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博湖县农业农村局充分发挥“人防+技防”机制的科学准确性,快速精准查处了当事人的非法捕捞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对社会公众起到了警示作用;加强了对以休闲性、娱乐性垂钓名义实施非法捕捞活动违法行为的打击和震慑,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博湖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