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公示公告

博湖县地震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23-06-30 18:50 来源:博湖县应急管理局 点击量:
打印 字体:【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应急管理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地震应急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地震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博湖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地震灾害,和周边邻县发生对我县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灾害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党的统一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是应对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的主体,自治州、县是应对本行政区域较大、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当地震灾害超出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形成地震应急请求报自治州人民政府,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出的地震应急请示,请求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县抗震救灾工作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

2.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由县长担任,指挥部副指挥长由县委、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县人武部、第二师二十五团、巴州种畜场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统战部、政府办、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教科局、商工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林草局、气象局、团委、妇联、消防救援大队、国网博湖供电分公司、武警博湖中队、各乡镇的负责同志组成(成员单位具体职责详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2.3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传达贯彻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县委、县人民政府和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向指挥部提出抗震救灾工作建议,具体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

2.4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

指挥部根据地震应急处置需要,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监测评估、社会治安、救灾捐赠、恢复重建、新闻宣传等若干工作组,负责组织协调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工作组及职责详见附件2)。各工作组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组长由牵头单位负责同志担任。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可根据抗震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增减工作组或调整工作组组成单位。

2.5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需要,在地震发生乡镇临时成立“县XX·XX(日期)XX(地名)X.X级地震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在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各工作组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或县委、县人民政府指定领导同志担任,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现场抗震救灾相关工作。现场应急救援阶段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自动撤销。

各乡镇参照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做法,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本辖区的抗震救灾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响应机制

3.1地震灾害分级响应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地震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的原则。当地震灾害事件超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应由县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发出请求,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县人民政府的请求,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根据地震灾害分级、灾情及其发展变化情况,将县级层面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县人民政府根据地震灾害分级、灾情及其发展变化情况,确定本级地震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详见表1。

地震发生在相邻地方行政区域时,受影响乡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根据地震对本辖区造成的灾害情况,及时启动本辖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表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初判指标和分级响应一览表

地震灾害

等级初判指标分级响应标准

发生在县区域的地震发生在邻近其他区域的地震(距离)人员死亡(含失踪)

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6.0-7.0级6.0-7.0级

(150千米以内)50-300人一级响应

重大地震

灾害事件5.0-6.0级5.0-6.0级

(70千米以内)10-50人二级响应

较大地震

灾害事件4.0-5.0级5.0-6.0级

(40千米以内)10人以下三级响应

一般地震

灾害事件4.0以下5.0-6.0级

(40千米以内)3人以下四级响应

3.2应急响应

3.2.1一级响应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报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县级层面地震灾害一级响应,由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任指挥长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报请自治州、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由自治州、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分工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3.2.2二级响应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报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县级层面地震灾害二级响应,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具体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必要时建立由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任指挥长的指挥体系;报请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报请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由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自治州层面抗震救灾工作。

3.2.3三级响应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县级层面地震灾害三级响应。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报请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由自治州震救灾指挥部负责视情组织协调自治州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自治州层面抗震救灾工作。

3.2.4四级响应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县级层面地震灾害四级响应。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联合工作组赴受灾乡镇现场指导,视情协调相关力量支援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受灾乡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抗震救灾工作,各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地震灾害明显涉及到周边邻乡镇及县市的,超过事发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对能力、震情敏感复杂或发生在重要时段的一般地震灾害,需要启动县地震灾害三级响应的,参照应对较大地震灾害执行。

3.3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如果地震灾害致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上级政府支援

的,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地震应急期间,在受灾区域发生相同或更大等级的地震灾害,产生更严重的影响或破坏,已有应急力量不足,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同时迅速将情况报告上一级政府并提出应对建议。

发生造成严重次生灾害、社会动荡等其他严重社会影响的地

震,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同时迅速将情况报告上一级政府,启

动相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4监测报告

4.1地震监测预报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新疆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年度重点危险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县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决策发布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域加强应急防范。

4.2地震预警级别及发布

县应急管理局在自治州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的基础上组织震情跟踪。县域内的地震预报,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已发布地震短期预报,发现明显临震异常的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

4.3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对于达到以下级别的地震,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20分钟内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时通报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1)县城区域显著有感地震。

(2)县域内3级以上地震。

(3)毗邻地区发生5.5级以上地震。

地震发生后,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地震监测、地震预警、地震烈度速报等信息。

4.4灾情报告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县应急管理部门应迅速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立即派人深入震中或震灾严重的乡镇收集相关信息,迅速将有关情况汇总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并同时向自治州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再震后20分钟进行初报,震后第120分钟(夜间为震后150分钟)进行第一次续报,震后第4小时内第二次续报,以后按6小时间隔报告或传真动态信息,直至应急结束。重要情况随时报告,要与受灾乡镇场和有关部门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地震灾情最新动态。

5应急响应

5.1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地震灾害

5.1.1先期保障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地震信息通报,有关部门(单位)立即组织做好灾情核查、通信保障等工作。

(1)县自然资源局、人武部、武警中队等部门(单位)迅速组织开展地震灾情区域无人机航拍工作,将初步了解的情况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并及时续报。

(2)县商工局组织通信管理部门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应急通信资源,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单位)尽快恢复本部门(单位)受到损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3)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大队第一时间联络灾情速报员并派出前突侦查小队,协助保障公网瘫痪、道路损毁、电力中断等极端条件下的通信联络。

5.1.2灾区应急处置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等工作,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同时,立即组织震区乡镇场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5.1.3指挥部应急处置措施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对以下工作进行部署,并组织有关乡镇场和部门(单位)实施:

(1)下达应急响应命令,要求县委宣传部、应急管理局、发改委、商工局、民政局、住建局、卫健委、水利局、交通局、自然资源局、教科局、气象局、文旅局、红十字会等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及时安排相关部门(单位)快速了解和收集本行业及管辖范围内的灾情信息,并上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上报自治州人民政府。

(2)协调派遣县消防救援大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红十字会救援队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人武部和武警中队派遣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

(3)组织跨区域调动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4)支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区域大范围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5)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资金支付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资金汇划的畅通。

(6)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7)根据灾情对饮用水源保护、重要建筑抢险排查、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抢险抢修、人员临时避震、房屋建筑应急评估等工作作出部署。

(8)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现场地震观测设施,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组织地震现场烈度调查与灾害评估队伍,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和烈度评定工作。

(9)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10)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非灾区乡镇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11)视情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震区旅游、跨县和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

(12)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13)做好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部署的相关工作,确保与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联络畅通,信息共享,各项组织工作有序衔接,落实到位。

(14)赴地震现场的救援队伍和相关部门(单位),应及时将情况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便于及时沟通和联络。各救援队伍之间要建立联系,遇到危险及时传递信息,同时要自行做好食宿保障工作。

5.1.4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措施

必要时,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灾区发生地乡镇,赶赴灾区的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单位)以及参加抗震救灾的人武部和武警中队等负责同志组成,开展以下工作:

(1)了解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工作部署。

(2)根据灾区乡镇的请求,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调集应急物资、装备。

(3)协调指导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抗震救灾行动。

(4)协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5)协调安排灾区伤病群众转移治疗。

(6)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协助灾区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

(7)每日定时召开灾情分析处置会,由各成员单位汇报当日工作开展情况,找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将震情灾情数据与各单位会商核实后,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县委宣传部通报。

(8)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的其他任务。

5.2一般地震灾害

5.2.1灾区应急处置

受灾乡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处置工作,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辖区抗震救灾工作。

5.2.2县应急处置

根据应对工作需要,由受灾乡镇提出请求和建议,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启动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由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受灾乡镇抗震救灾工作。根据受灾乡镇需求,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协助受灾乡镇做好地震监测、趋势判定、房屋、桥梁、防洪堤等基础设施安全鉴定、灾害损失调查评估,以及支援物资调运、受灾群众安置和社会稳定等工作。必要时,派遣消防救援大队、医疗卫生救援队、红十字会救援队等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紧急救援行动。

5.3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恢复重建

6.1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自治区、自治州决策部署,在自治州发改委、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指导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按程序组建灾后恢复重建指导协调小组,负责研究解决恢复重建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恢复重建工作;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或指导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6.2恢复重建实施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灾后恢复重建。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支持和指导。

7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县人民政府、人武部、武警中队、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加强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各乡镇组织动员村社区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县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县应急管理局要依托上级地震应急专家队伍,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地震烈度评定、房屋安全鉴定、灾害损失评估等提供技术保障。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建筑物抗震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技术支撑。

7.2指挥平台保障

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的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乡镇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7.3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各职能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生产供应。各乡镇、各职能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供给。

县人民政府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县财政要对达到县级灾害应急响应、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乡镇给予支持。

7.4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乡镇、各职能部门要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7.5基础设施保障

县商工局要组织通信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应急通信指挥体系,建立横向到县相关职能单位、纵向到各企业,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开通卫星终端、应急通信车和短波系统等应急通信设备,确保救灾救援等工作的通信畅通。

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要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县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县发展改革委员会等电力监管部门指导、协调、监督电力生产、运营企业加强灾区电力基础设施抢修和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7.6机制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等建立健全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7.7宣传、培训与演练

县委宣传(融媒体中心)、教科、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要加强防震减灾知识学习教育,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乡镇、各职能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基层村、社区等组织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8其他地震事件应急处置

8.1应对强有感地震事件

当县域内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建议报县人民政府,同时通报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县人民政府督导有关部门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8.2应对地震传言事件

当县域内出现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情况派出专家分析传言起因,协助事发地乡镇工作。县人民政府督导传言发生所在地乡镇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及时采取措施平息地震传言。

8.3应对邻县地震灾害事件

周边县发生的地震灾害,对我县造成一定影响或破坏的地震灾害,视其危害程度,由县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初步判定意见,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按上述相应级别和要求进行处置。

8.4涉外事务

经批准在我县开展地震救援和援助的外籍人员在县期间,由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接待,并依法进行管理。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

来县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协调安置;外国

来县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文化旅游部门负责协调安置。

9预案管理与演练

9.1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并报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备案。各乡镇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参照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或修订本辖区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州应急管理局备案。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职能制定各自地震应急预案或相应的应急救援保障计划,并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乡镇、村社区等基层组织,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化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地震应急预案相对应的配套文件,细化工作流程和任务清单。

9.2预案演练

各乡镇应当建立抗震救灾演练制度,根据预案规定和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贴近实际、形式多样、广泛参与的应急演练。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县地震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各乡镇的地震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部门预案由牵头部门每两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乡镇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自救互救演练,各村社区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避险疏散演练。

9.3预案评估与修订

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0.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10.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附件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是县抗震救灾指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抗震救灾各项工作顺利完成。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宣传工作,按照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统筹指导地震灾害的相关信息发布,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审核并统一对外发布抗震救灾新闻通稿,管理媒体抗震救灾新闻报道,牵头稳妥做好重大舆情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做好抗震救灾工宣传报道,组织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应急抢修和恢重建工作。

县委统战部:负责协调处理抗震救灾中涉及民族、宗教、侨务等相关事务。

县委网信办:负责组织开展舆情监测、收集、分析研判,加强舆情管控,强化涉及抗震救灾网络舆情引导,协助开展防震减灾救灾宣传教育。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指导协调全县防震减灾工作,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制定县应急物资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开展地震应急预案演练,接受、安排县外派遣的地震救援队伍,指导协调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应急物资调拨、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和灾民生活救助等地震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指导监督管理救灾款物分配和发放,组织指导地震灾害调查评估,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督促指导地震灾后生产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县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县防震减灾工作,组织编制县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协助做好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地震监测、预警、预报以及速报;协助上级开展地震现场观测、余震监测、烈度评定、震情分析会商,提供震后趋势判定意见;负责地震灾害风险调查评估与地震灾害预测预防;负责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参与地震应急救援,收集汇总震情、灾情,配合发布抗震救灾信息。协助上级开展地震现场科学考察、地震灾情调查、灾害损失评估、震后危险房屋鉴定和舆情应对;协助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将防震减灾救灾工作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重大防震减灾救灾建设项目,协调有关部门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协调、调度应急储备物资,配合调度成品油、天然气、电力等能源,保障灾区能源需求;组织编制重特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灾区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县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管理工作,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

县商工局:负责灾区急需救灾物资的运输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指导灾区工业企业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毁损厂房等灾后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县工业受灾情况;负责组织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和灾区通信设施的抢修等工作,确保救灾救援等工作的通信畅通;负责灾区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保供工作;组织县内跨区域应急生活必需品调运,按程序启用县储备稳定市场;负责组织和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抗震救灾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应急商品的进口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维护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做好道路交通疏导,保障安全畅通,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等措施;配合做好应急救援和救助工作,依法打击涉灾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县财政局:根据地震灾害救助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县级救助应急过程中的各项经费,确保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负责对救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县卫健委:负责组织开展灾区紧急医学救援、灾后疫情防控、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负责灾区饮用水卫生监测、监督工作;负责卫生健康系统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指导、监督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灾区的基础地理信息、现状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资料和快速判定分析结果,协助开展地震引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和有关部门组织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控和紧急处置;组织开展震后地质灾害隐患排查,防范次生地质灾害发生。

巴州生态环境局博湖分局:提供灾区重大环境风险源分布信息,组织开展灾后环境应急监测和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指导灾区做好因州地震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灾区处置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的安全隐患,开展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应急鉴定、震后评估等工作;指导灾区做好供水、燃气及有关公用设施抢修工作;组织有关部门指导灾区震后恢复重建工作的开展。

县交通局:负责组织运输工具的征集和调配,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的优先运输,以及转移受灾群众的车辆保障;协助动态监控和紧急处置公路地质灾害险情,组织指导抢修受损交通公路设施。

县水利局:负责检查灾区农村区域饮用水源,保障灾区供水安全;组织开展水情监测及水利工程安全防范,协助开展地震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和水利工程排险除险等工作,指导震损水利设施修复工作。

县文旅局:做好旅游景区及游客的应急救援、境外旅游团队人员安置等工作,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行业从业人员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普及避险自救技能。

县市监局:负责提供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服务保障工作;协助做好救灾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大灾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力度,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协助做好防震减灾救灾相关标准制定工作。

县教科局:负责组织学生开展防震减灾救灾知识的宣传普及、教育培训及演练工作;负责指导灾区教育机构组织在校师生的抢救,配合有关部门转移安置受灾师生,恢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协调指导做好校舍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气象站:负责灾区气象监测服务;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提出灾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建议。

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配所接收捐赠款物;参与灾区救灾、人道救助、灾后重建和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等工作;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与技能培训。

县政府办:负责协调处理抗震救灾工作中对外交流协作、外援物资等相关涉外事务。

县团委:引导青年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并加强对防震减灾救灾工作的宣传。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和预备役人员参加抗震救灾抢险救援工作;协助灾区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做好领导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看守所等重要目标的警戒,协助灾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转移危险区群众等工作。

武警博湖中队:配合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灾区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物资储备仓库、看守所等重要目标的警卫,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协助做好被埋压人员的搜救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实施抗震救灾抢险救援和灾区人员搜救工作,做好有关消防工作。

国网博湖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指挥公司供电营业区域内灾区供电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恢复工作,及时恢复和保障电力供应。

第二师二十五团、二十七团、巴州种畜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震减灾工作,配合县人民政府开展地震灾害抢险救援工作,做好兵地、场地抗震救灾工作的协调、联络,协调联动开展地震灾害救援救助工作。

附件2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由县长任总指挥,由县委、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县人武部、第二师二十五团、巴州种畜场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下设9个职能工作组,由牵头单位召集相关单位,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一)综合协调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配合。主要职责是:与各乡镇对接救援救灾工作,统计、收集、汇总、报送重要信息,督促落实应急指挥中心议定事项,协调做好县领导赴灾区现场时的视察、会议材料、交通和安全等准备。

(二)抢险救援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消防救援大队、人武部、武警中队、交通运输局等参加。主要职责:制定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清理灾区现场。

(三)社会治安保障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网信办、武警中队、教科局等参加。主要职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看守所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四)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由县卫健委牵头,市场监督管理局、水利局、巴州生态环境局博湖分局、人武部、武警中队、消防救援大队、农业农村局、红十字会等参加。主要职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对药品、医药器械的流通和使用进行卫生监督管理,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护送;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保障灾区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防止和控制疫情发生;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服务与心理援助。制订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

(五)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县住建局牵头,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急管理局、商工局、财政局、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巴州生态环境局博湖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网博湖供电公司、电信博湖分公司、移动博湖分公司、联通博湖分公司等参加。主要职责: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电力、燃气、热力、市政设施进行工程抢险排险,尽快恢复灾区的城市基础设施功能。迅速组织抢修、抢险,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桥涵和公共交通运输设施;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组织现金供应、资金支付清算和汇划,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产品,调运生产物资和装备,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

(六)受灾群众生活保障和安置组。由县应急管理局、民政局牵头,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住建局、商工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十字会等参加。主要职责: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帐篷、衣被、食品、药品、饮用水、粮油等)等抗震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筹集、调拨应急救灾资金,做好应急救济金的发放工作,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指导有关地区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启用或设置临时避难场所,支援灾区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七)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住建局、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气象局、巴州生态环境局博湖分局、消防救援大队、商工局、交通运输局等参加。主要职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和山洪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和监测预警,一旦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险情,及时提出有效防范措施建议,并组织实施,必要时协助事发地乡镇组织疏散群众;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震区防洪堤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八)灾情调查及灾害损失评估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协助专家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震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

(九)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州党委网信办、应急管理局、卫健委、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及各新闻媒体等参加。主要职责: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信息,及时、准确地报道抗震救灾、重建家园等方面的情况;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地震科普知识、防震抗震和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凡涉及震情、灾情的报道,必须经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审查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