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逐步解决博湖县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租房保障实施暂行办法和博湖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社区(村委会)、乡(镇)政府和县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的流程进行审核。现将第一、二季度符合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租赁补贴申请条件的13户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后附名单)。
对公示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以个人名义反映的要署本人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单位印章。凡匿名反映情况,无确凿证据,或查无实据的,不影响发放。对公示人员有异议的,经查实存在欺骗隐瞒行为,直接取消领取租赁补贴资格。
公示时间:从2023年7月14日至2023年7月20日止,共7天。
联系电话:0996-6622650
附公示名单:欧尔古漫、刘婷、阿力德尔桑、李晓倩、
吴莉莉、则克如拉·伊代图拉、刘浩、李欢、冯明海、
吕俊锋、雷智法、桑宝音、拉苏荣加甫。
博湖县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