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行政处罚机关 |
博湖县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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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
博农(农产品)罚〔2023〕1号 |
行政处罚时间 |
2023.02.10 |
行政处罚对象 |
房东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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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由 |
2022年7月15日,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乌鲁木齐)在塔温觉肯乡农民房东波种植的5亩部分辣椒进行监督抽查抽样,2023年1月16日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乌鲁木齐)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中显示:当事人房东波的辣椒样品检出农药(噻虫胺)残留超标(检测结果0.077mg/kg,比标准要求限量值0.05mg/kg超出0.027mg/kg,样品编号(2022-N-1240),房东波种植的辣椒噻虫胺超标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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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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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500元(伍佰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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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日期 |
2023年2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