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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湖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台账

发布日期:2022-11-14 13:03 来源:博湖县应急管理局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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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湖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台账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处罚机关
1 博湖县天天番茄制品有限公司 企业 91652829MA7K0G6ROJ 蒙远辉 (博)应急罚〔2022〕7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1、你公司电工李绍昂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应急管理部官方网站上未查询到证件信息,为无效证件。2、2022 年 8 月 22 日你公司王伟疆、王泊、李绍昂涉嫌违章作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警告、罚款 警告、并处人民币 20000 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 2022年11月4日 2024年11月4日 博湖县应急管理局
2 王伟疆 自然人     (博)应急罚〔2022〕8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2022 年 8 月 22 日违章指挥叉车载人开展检修作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警告、罚款 警告、并处人民币2000 元(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0.2 2022年11月4日 2024年11月4日 博湖县应急管理局
3 李绍昂 自然人     (博)应急罚〔2022〕9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 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及 2022 年 8 月 22 日站在叉车上开展违章检修作业。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警告、罚款 警告、并处人民币1000 元(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0.1 2022年11月4日 2024年11月4日 博湖县应急管理局
4 王泊 自然人     (博)应急罚〔2022〕10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2022 年 8 月 22 日将叉车作为登高工具使用。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警告、罚款 警告、并处人民币1000 元(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0.1 2022年11月4日 2024年11月4日 博湖县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