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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历史遗留废弃矿山进行认定的公告(第一批)

发布日期:2022-02-11 13:11 来源:自然资源局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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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283号)《关于开展自治区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新自然资函〔2021〕14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我县历史遗留废弃矿山认定结果予以公告(详见附件)。公告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

社会公众或相关权利人如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请在公告期内携带有关资料至博湖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复核(地址:博湖县博湖镇团结东路106号,联系人:才仁道尔吉,联系电话:0996-6929329)。

 

附件:博湖县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基本情况表.pdf


 

                  博湖县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