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湖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农(农药)罚〔2021〕1号
当 事 人:博湖县农资土产日杂公司拓疆经销部
地 址:博湖县才坎诺尔乡政府
负 责 人:张宏伟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过期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春季执法检查中,发现博湖县沃疆农资店销售的14瓶规格为100g/瓶方向盘牌噻虫·高氯氟农药为过期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 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和《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该农资店涉嫌经营劣质农药行为。2021年4月16日本机关予以立案调查,2021年4月1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张宏伟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2021年4月26日执法人员对该农资店现场检查,2021年4月2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制作了询问笔录。
2021年4月16日,你农资店在收到本机关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及时进行了整改,对过期农药及时下架返厂退货,对农资店内农资进行全面自查清理,保证了农资产品质量。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你农资店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店的主体资格,张宏伟是你农资店的法定代表人。
2、你农资店经营劣质农药(过期农药)照片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你农资店经营过期农药的事实。
3、本机关的《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你对店内农资产品自查的事实。
4、对你农资店法定代表人张宏伟的《询问笔录》。
结合本案上述证据证明:(1)对你农资店自查整改情况无异议;(2)你农资店经营过期农药的数量和金额的事实。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应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
你农资店经营过期农药的行为,违反了第四十五条规定“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和《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鉴于你农资店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案件查处,并在收到本机关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能及时进行整改,进行自查,本机关决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博湖农商银行人民路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州农业农村局或博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博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博湖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博湖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