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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湖县司法局机构职能

发布日期:2023-11-14 13:22 来源:博湖县司法局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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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博湖县司法局

办公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湖县博湖镇团结东路65号

办公时间:

夏季:10:00-14:00,16:00-20:00(工作日)

冬季:10:00-14:00,15:30-19:30(工作日)

办公室电话:0996-6623877

传真:0996-6625124

负责人:骆建鑫

职务:党组书记、副局长

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博湖县司法局是博湖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博湖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依法治县办)设在博湖县司法局,接受博湖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博湖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具体工作,统筹协调全面依法治县工作,研究全面依法治县重大事项、重大问题的政策措施,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司法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依法治县办相关工作,接受依法治县办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博湖县司法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法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法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博湖县司法行政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负责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负责促进和谐预防犯罪宣传教育工作。

(三)指导、监督、管理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法律服务工作。承担大调解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拟订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五)指导、监督、管理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罚执行及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负责博湖籍“危安类”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的押解工作。承担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指导、监督全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办理工作。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审查工作。组织开展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负责对全县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的培训,办理执法证件;开展调查研究,综合有关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七)监督、指导全县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宣传教育、干部培训、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

(八)负责本系统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九)承办博湖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法律援助中心

办公地址:博湖县人民路712号

办公时间:

夏季:10:00-14:00,16:00-20:00(工作日)

冬季:10:00-14:00,15:30-19:30(工作日)

办公室电话:0996-6912348

负责人:孔卫花

职务:公共法律服务科科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县法律援助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和使用;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监督检查全县法律援助业务及质量;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