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ylbzj-2020-00024 | 发布机构: | 医疗保障局 |
生效日期: | 2020-05-0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指南 |
医疗保障局医疗救助申报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医疗救助申报
二、服务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的医疗救助
三、设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五章第三十条。第五章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机构改革后,医疗救助职能由民政部划转至医保局);
四、受理机构 医疗保障局
五、决定机构 医疗保障局
六、办理条件 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
七、申办材料
1、医疗救助申请表 2、书面申请报告 3、身份证 4、户口本 5、诊断书/出院证明 6、低保证或特困供养证 7、医疗票据、社保分割单 8、医保卡 9、残疾证 |
八、办理方式 窗口办或网办
九、办理流程
1、流程图
2、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十、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 1天 2、承诺时限1天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十二、结果送达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诉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确认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确认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咨询方式 6624971 6621195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1、现场监督投诉 博湖县博湖镇团结东路65号司法局
2、电话监督投诉 0996-6623073
十六、办理地址和时间
1、地址:博湖县西游南路166号(县人社局一楼办事大厅)
2、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北京时间 (夏季作息)上午9:30--13:30;下午16:00--19:30 北京时间 (冬季作息)上午10:00--14:00;下午16:00--19:30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6929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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