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D041-2100-2018-00001 | 发布机构: | 林业局 |
生效日期: | 2018-10-0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机构职能 |
博湖县林业局实施行政处罚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从事林业行政处罚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 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
监督检查工作。
(三)查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 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及时纠正情况。
(五)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行政管理事项职权进行调查,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其纠正。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四) 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林业行政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4.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失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 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5.依照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二)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3.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4、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5.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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