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D002-2020-00019 | 发布机构: | 博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效日期: | 2020-11-0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府公文 |
关于发布禁火令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
当前博湖县已进入冬季气候干燥,正值火灾多发期,为有效防止火灾发生,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实行禁用明火,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火时间
即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为我县禁火期。
二、禁火区域
县域内各部门、各单位,各乡镇、村(居)民聚集区、住宅区、棉花、木材、芦苇、粮食等可燃物资集中的仓库、堆场加工等场所,在此期间禁止动用明火。
三、禁火要求
禁火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相关活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种进入苇区(苇场)。
(二)严禁在苇区(苇场)周边烧荒、焚烧垃圾杂物等动火行为的发生。
(三)严禁在农田、防护林带及其周边烧荒、串烧地堰、焚烧农作物秸杆。
(四)严禁在野外野炊、烤火、携带火种及易燃物品等其他易引发火灾的行为。
(五)严禁在祭祀活动中使用明火,如需使用明火焚烧纸钱和香烛需在指定区域并有专人看护。
(六)严禁随意倾倒炉灶灰烬和丢弃烟头。
(七)严禁焚烧杨絮。
(八)严禁违章用电和私自架接电线。
(九)苇区、苇场、林地的承包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其经营管辖范围内承担防火责任,设置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人员进行防火宣传。
(十)在禁火区内修筑工程设施的,应当按照防火要求,建设或配置防火设施、设备。
(十一)在其他有明令禁止动用明火的场所,要严格落实禁火措施。
四、处罚
凡违反本禁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其中属公职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禁火令行为、火灾隐患或火情,应当立即向博湖县消防救援大队或博湖县公安局报告。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举报电话:96119、0996-6627152
博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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