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湖县各单位证明事项清单汇总表、证明事项清单取消汇总表
博湖县各单位证明事项清单汇总表
序 号 | 证明事项 | 设定依据 | 开具单位 | 办理指南 |
单位:博湖县自然资源局 | ||||
1 | 项目建设依据、项目代码 |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批复或备案证明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2 | 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所报资料,提出初步选址方案,征求城市交通、市政、通讯(邮电)、土地、环保、人防、抗震、消防等部门的意见。符合规划要求,确定建设项目的选址和用地范围。 | 博湖县交通局、博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博湖县环境 保护局等涉及到的相关部门。 | 单位:自然资源局 |
3 |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办法》第十八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规划许可机关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五)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消防、地震安全、文物保护、河道、电力高压走廊、防洪、民航、铁路、电信、市政管理、交通等,还需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 博湖县水利局、博湖县交通局、博湖县电力公司等涉及到的相关部门。 | |
单位; 博湖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0年7月4日 | ||||
4 | 图书邮寄证明 | 【法规】《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博湖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出示经办邮递人有效证件和需邮寄图书提出申请→提供邮递企业名称和邮递地址→审查所邮递的图书→对审查合格的开具图书邮寄证明。 |
单位:博湖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报送人;王国平 2020年7月6日 | ||||
5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组织编制和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的项目单位,应当对项目申请报告以及依法应当附具文件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 项目建设单位 | 项目建设单位对所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等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
6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组织编制和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的项目单位,应当对项目申请报告以及依法应当附具文件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 项目建设单位 | 项目建设单位对所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等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
7 | 政府投资证明
| 政府投资条例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 | 项目建设单位 | 项目建设单位向财政局提出申请 |
8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 第九条第四款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 申请企业 | 申请企业提供 |
报送单位:博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 2020年7月5日 | ||||
9 | 灵活就业的证明 | 《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就业援助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巴人社发【2015】177号、《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州深入开展就业扶贫工作的意见自治州支持农村经济实体发展促进就业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巴就培发【2016】7号 | 社区、村委会 | 申请就业援助金应提供一下申报资料:从事灵活就业或自谋职业的,提供由经营(就业)所在地社区、街道(乡镇)出具的经营(就业)项目和经营场地(就业场所)以及灵活就业的证明;通过自谋职业实现灵活就业的,提供由经营(就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经营(就业)项目和经营场地(就业场所)以及灵活就业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10 | 扩大养殖、扩大种植证明 | 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巴人社发【2018】176号 | 村委会 | 扩大贷款对象范围:将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纳入支持范围 |
11 | 劳务输入证明 | 《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州深入开展就业扶贫工作的意见自治州支持农村经济实体发展促进就业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巴就培发【2016】7号) | 乡镇 | 申请补贴所需资料:由乡(镇)政府出具的劳务输入证明(包括转移地点、转移时间、转移人数、转移人员花名册、劳务收入等内容) |
12 | 开办生产车间(加工点或代工点)的证明 | 《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州深入开展就业扶贫工作的意见自治州支持农村经济实体发展促进就业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巴就培发【2016】7号) | 乡镇 | 申请补贴所需资料:有县(市)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开班生产车间(加工点或代工点)的证明 |
13 | 工资收入证明 | 《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州深入开展就业扶贫工作的意见自治州支持农村经济实体发展促进就业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巴就培发【2016】7号) | 乡镇 | 申请补贴所需资料:有县(市)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开班生产车间(加工点或代工点)的证明 |
报送单位:博湖县卫生与健康委员会 | ||||
14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 乡镇计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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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婚育状况证明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育服务证》发放与管理办法第七条 户籍均为我区其他县(区、市),在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区内流动人口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可在现居住地的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申领《生育服务证》。生育第二个以上(含第二个)子女的,在女方户籍地的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申领《生育服务证》。由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为其出具生育情况证明。第八条居住在其他省(市、区)的我区户籍流动人口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可在现居住地的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申领《生育服务证》;愿意回户籍地领取《生育服务证》的,由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为其出具生育情况证明。第九条一方为我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市、区)户籍的夫妻,若按我区《条例》规定的生育政策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时,外省(市、区)一方应提供户籍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同意其按我区《条例》规定政策生育子女的证明,经我区一方户籍地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备案,可在我区一方户籍地的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申领《生育服务证》。第十条 双方户籍均为其他省(区、市)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在我区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一年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可在现居住地村(居)委会或单位申领《生育服务证》。生育第二个以上(含第二个)子女的,在户籍地申领《生育服务证》,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应为其出具生育情况证明。
| 村级开具证明,乡、县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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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博湖县县委办(档案局) 韩红 2020年7月2日 | ||||
16 | 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 博湖县县委办(档案局) | 第七条 申请书主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二)档案名称、内容、规格、数量; (三)档案移转方式(出卖、转让、赠送、交换、携带出境)和事由; (四)申请单位或个人意见(盖章); (五)档案或档案的复制件有受让单位的,应注明受让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六)受理部门认为必须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应当出示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受理部门应当予以核对。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受托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出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当附上详细、准确的联系方式并确定送达方式。 第九条 受理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填写档案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档案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档案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写档案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当场告知申请人。 以信函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相应处理。 |
单位;博湖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7月2日 | ||||
17 | 安全背景审查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驾驶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人员,应当向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丶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安全背景审查材料,经农机监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后方可驾驶;驾驶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人员应当经培训,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后方可驾驶。 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时,应当随身携带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者操作证。
| 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安全背景审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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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驾驶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人员,应当向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丶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安全背景审查材料,经农机监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后方可驾驶;驾驶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人员应当经培训,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后方可驾驶。 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时,应当随身携带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者操作证。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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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出具检疫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 各乡镇官方兽医 | 不收费 |
单位:博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日 | ||||
20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公司法》第七条第二款: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二)住所;第二十条第二款: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八)公司住所证明。 | 博湖县建设局 | 有房屋产权证的只须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不用提交证明材料。 |
单位;博湖县公安局 时间:2020年7月4日 | ||||
21 |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证明 | 全区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规范(试行)第四条 | 公安局派出所 | 户籍地派出所办理 |
22 | 亲属关系证明 | 新公通[2013]75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第3条,第三款第3条 | 公安局派出所 | 户籍地派出所办理 |
23 | 公民身份证号码变更证明 | 全区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规范(试行)第四条 | 公安局派出所 | 户籍地派出所办理 |
24 | 户口注销证明 | 全区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规范(试行)第五条 | 公安局派出所 | 户籍地派出所办理 |
25 | 非正常死亡证明 | 全区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规范(试行)第八条 | 公安局派出所 | 户籍地公安局治安大队办理 |
26 | 临时身份证明 | 全区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规范(试行)第四条 | 公安局派出所 | 户籍地派出所办理 |
27 | 被拐儿童身份证明 | 全区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规范(试行)第六、七条 | 公安局派出所 | 户籍地公安局治安大队办理 |
28 | 申请办理普通护照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2012版)》 |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须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现役军人须提交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普通护照的意见。 | 博湖县行政服务中心县公安局综合窗口 |
29 | 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 |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须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现役军人须提交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意见。 | 博湖县行政服务中心县公安局综合窗口 |
30 | 申请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须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现役军人须提交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意见。 | 博湖县行政服务中心县公安局综合窗口 |
31 | 居住证明 |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124号令地24条和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四条 | 派出所、社区 | 辖区派出所或社区办理 |
32 | 三年无事故证明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十六条。 | 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 | 车辆管理所业务大厅办理 |
33 |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证明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七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一)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相关变更证明。 | 公安局派出所 | 户籍地公安局派出所或社区办理 |
34 | 机动车灭失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124号)第五章 第六十四条 第八项 《机动车登记规范》因自然灾害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自然灾害发生地的街道、乡、镇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自然灾害造成灭失的证明;1.因自然灾害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自然灾害发生地的街道、乡、镇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自然灾害造成灭失的证明;2.因失火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失火造成灭失的证明;3.因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灭失的证明。 | 政府部门、消防部门、公安局交警部门 | 1.因自然灾害造成机动车灭失到到政府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自然灾害造成灭失的证明;2.因失火造成机动车灭失到消防部门出具灭失的证明;3.因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灭失的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灭失的证明。 |
单位:博湖县民政局 | ||||
35 | 补办结婚证(男女双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社区(村)出具夫妻关系证明 |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民发【2013】127号 | 社区(村委会)辖区派出所 | |
36 | 社团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办公场所产权和使用权证明)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书 | |
单位:博湖县交通运输局 时间:2020年6月30日 | ||||
37 | 近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证明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十条: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无暴力犯罪记录;(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由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证明书。 |
38 | 无暴力犯罪记录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十条: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无暴力犯罪记录;(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 乡镇公安派出所 | 无暴力犯罪记录证明由乡镇公安派出所出具 |
39 | 近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证明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十条: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无暴力犯罪记录;(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由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证明书。 |
40 | 无暴力犯罪记录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十条: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无暴力犯罪记录;(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 乡镇公安派出所 | 无暴力犯罪记录证明由乡镇公安派出所出具 |
单位:博湖县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0年7月2日 | ||||
41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 第九条第四款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 申请企业 | 申请企业提供 |
博湖县各单位证明事项清单取消汇总表
序 号 | 证明事项 | 设定依据 | 开具单位 | 办理指南 | 取消原因 |
单位:博湖县自然资源局 | |||||
1 | 项目选址用地位于风景名胜区,征求博斯 腾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二条 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 博斯腾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 法律无明文规定 | |
单位:博湖县林业和草原局 备注(林草局此项申请报告需要开具四份证明) | |||||
2 | 林木采伐申请报告 | 村委会、乡(镇)林管站、乡政府 | 第一步:去村委会开具采伐意见。 | 无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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