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博湖县公租房管理,努力实现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促进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生、新就业干部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及进城务工人员等住房困难问题,现就《博湖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及管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5年10月1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邮寄至博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湖县人民路103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1466545493@qq.com。
三、联系电话:0996-6622650。
附件:博湖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及管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博湖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及管理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1号)、《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19〕12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新财资管〔2019〕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含原有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在博湖县城稳定就业的农牧民、外来务工人员、陪读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新引进特殊人才等新市民群体无住房或住房困难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公租房的筹集、准入、分配、使用、轮候、退出和管理等适用于本方案。 第四条 公租房房源通过集中新建、配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五年以上)等方式筹集。根据本级财政承受能力安排投资建设,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投资建设。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公租房筹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自治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新建标002-2012)。 第五条 公租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不得违规转为商品住房或变相利用公租房的政策支持发展商品住房。公租房资产管理按照《自治区公租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新财资〔2019〕71号)执行。 第六条 公租房租金标准按照发改部门发布的定价标准要求执行。 第七条 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公租房多部门联审机制。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我县公租房管理相关政策,组织和监督公租房筹建、审核、公示、分配及后期运营等工作。 第八条 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县公租房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全县公租房的运营管理。县财政局、民政局、发展改革委、人社局、公安局、团委、退役军人事务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纪委、县审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依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公租房的相关工作,协助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好本单位职工租金催缴工作: 县人社部门负责做好公租房申请保障家庭中新就业职工、引进人才的资格认定和社保缴存的审核工作; 县团委负责大学生志愿者核定工作,及配租后人员的信息及动态管理工作,及时将大学生志愿者辞职、离职、调出等人员信息推送至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做好公租房管理经费保障工作,按照政府国有资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对公租房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将公租房管理经费纳入本县财政预算安排,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县发改部门负责会同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制定公租房租金标准,依据政府审议结果出台公租房租金标准的价格政策; 县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社会救助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和低保、低收入家庭核定情况等相关工作。具体负责做好本县城镇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中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线确定工作,收入标准线按年度进行动态调整(中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线可依据上一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线确定),经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协同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好本县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审核本系统民辅警的申请、资格认定等工作,并协助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好配租后人员的信息及动态管理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办理公租房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工程规划审批等相关手续,协助办理公租房不动产权证; 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优抚对象身份; 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助审核申请人出资的个体工商户、企业登记信息; 县纪委监委负责公租房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对涉及违纪违规违法线索按有关规定处理; 县审计部门结合专项审计和年度相关审计项目计划适时开展审计; 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户籍所在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情况核实和入住资格初审,建立动态管理信息台账,配合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做好公租房使用日常监督检查,协助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好辖区内公租房的后续监管及违规行为的查处、清退工作。 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博湖县公租房信息运行、管理台账(租金台账、违约金台账、押金台账等其他工作台账)、租金收缴(催缴)、合同签订、信息核对、动态巡查、违规清退、房屋维修养护、公租房固定资产登记等工作,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好公租房年度审核工作。 第九条 结合本县公租房管理工作需要,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须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和保障运营的经费,具体工作人员数量及运营经费由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通过委托运营管理或购买服务方式,根据运营管理单位提交的需求计划或购买服务合同约定进行审核并确定执行: 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运营管理单位建立本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公租房使用情况、申请轮候家庭及配租家庭动态档案,实现动态管理。 第二章 保障对象及申请条件 第十条 保障对象: (一)符合本县城镇低保、中低收入居民条件,且在本县城无房、危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不含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二)县行政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或外地调入(考入)的干部职工、民辅警、消防救援人员、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援疆干部、大学生志愿者、基层事业岗等,在县城无自有房产且家庭成员(配偶、子女、父母)在县城内无住房; (三)在县城内稳定就业的本县农牧民及外来务工人员,其家庭成员中有1人(或以上)与用工单位签订6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内无住房的家庭; (四)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后居民无能力购买住房或临时过渡困难家庭,实行过渡保障政策,根据实际交付日期进行保障,拆迁安置户租金可由房屋征收单位或土地征收单位代为缴纳,具体以征收协议约定为主,但必须缴纳租金;交付日期截止,根据保障家庭实际情况,确有困难的实行延期过渡,期限不超过五年,过渡期按照市场价收取租金; (五)申请人因离婚、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失去原有住房的困难家庭,实行过渡性保障,保障期限最多不超过五年;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仍符合中低收入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六)在县城内灵活就业的个体工商户、外来我县创业的个体工商户,如果暂时遇到住房困难,实行临时过渡保障政策,保障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年。如果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仍符合中低收入条件,可以申请续租; (七)为了更好地深入推进我县兵地融合发展,多层次地联合与协作,以实现经济和社会共同繁荣和进步。兵团户籍人员纳入我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按申请审核程序分配公共租赁住房; (八)特殊情况需要纳入保障范围的,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一事一议进行保障。符合上述条件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寡老人、重度残疾人员等各类特殊困难家庭;省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公安民警等人员,计划生育失独家庭、见义勇为人员等优先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以上保障对象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或居住)所在地乡镇、村(社区)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公租房保障家庭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博湖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居住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证明; (三)申请人与共同居住成员的婚姻状况、家庭收入、财产及现住房状况等证明材料; (四)务工人员须提供用工单位工作证明、劳动用工合同或任职文件等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低保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2.重残人员及患有大病的人员,需提供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检验报告复印件; 3.属特殊专业人才、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需要提交相关证书或证件; 4.属棚改临时安置家庭需县征收办出具证明及征收协议。 5.陪读家庭需提供学校开具的就学证明。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租房: (一)有购买商品房或商业用房(包含商业门面)的; (二)在本县有自有住房被征收补偿安置,且补偿安置款超过15万元的(因其他特殊情况转让自有房产后出现住房困难的家庭除外,且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条件); (三)有继承、受赠、析产等房地产交易行为的(因其他特殊情况转让自有房产后出现住房困难的家庭除外,且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条件); (四)有被查出违规转租转让行为责令退出的。 上述申请条件中相关标准如有调整,以县人民政府公布为准。 第三章 申请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人填写《博湖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申请材料至所在村(社区),村(社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对申请人的经济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并签署初审意见。初审符合条件的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复审,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后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公租房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复审并签署意见,复审通过后由乡镇签章并提交至县民政局,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后退还申请人。 第十五条 县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收入、财产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认定证明,符合保障条件的,报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住房等状况进行审核,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在博湖县人民政府网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期限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轮候程序;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况后退回至申请人。 在审核过程中,村(社区)、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局审核材料存在明显不在保障范围内的情况,进行审核通过的;在审核过程中未签批意见、仅盖公章的;造成群众多次跑趟的,未落实审批、审查责任,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报送县纪委监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新就业干部职工申请公租房时,如实填写《博湖县公租房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申请材料由所在单位进行初审,经所在工作单位核实条件符合后,结合实际情况报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在博湖县人民政府网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期限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轮候程序;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况后退回至申请人。 所在工作单位初审过程中,审核材料存在明显不在保障范围内的情况,进行审核通过的;在审核过程中未签批意见、仅盖公章的;未落实审批、审查责任,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报送县纪委监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四章 配租管理 第十八条 公租房统一实行轮候制的实物配租保障方式。若申请人在轮候期内自愿放弃分配的保障房,即视为放弃本次保障资格,由后续家庭依次递补。每户家庭最长轮候期为3年,3年内仍未确定承租人的,须重新申请保障资格。 第十九条 公租房房源确定后,公租房实行互嵌式居住分配,在对后期新增保障对象分配房源的过程中,将逐步调整民族居住比例,达到互嵌式居住比例的要求。对新建公租房小区,按照确定民族比例进行分配入住,形成每个单元都有不同民族的居住结构。 第二十条 分配结果确定后,承租人与公租房委托服务管理单位在7日内签订《博湖县公租房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合同中须明确公租房位置、租赁期限、房屋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租金标准、权利、义务、腾退住房方式、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房屋维修责任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须按协议约定的标准按期缴纳租金,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 第二十一条 公租房入住前,公租房委托服务管理单位应当对承租人进行入住前承租告知,并签订承诺书,要求承租人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正确使用。 第五章 租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租房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制定,并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的租金。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取采用预缴模式,可采取多种方式预缴,可提前预缴6个月、一年。租户可自行选择提前预缴租金,按期缴纳租金,严禁拖欠租金。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建筑面积计算。承租人应按月预缴租金,连续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上报县纪委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租房的租金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租房贷款本息及维修养护、管理等。 公租房维修养护费和运营管理费主要通过公租房收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县财政每年按照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的公租房后期管理、运行、日常维修维护、配套设施改善等费用,进行足额保障。 第六章 使用和退出 第二十六条 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定期复核承租人对公租房的使用权和家庭成员变化情况,维护承租人合法权益。对违规使用公租房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综合运用门禁管控、信用约束、司法追究等多种方式,提升退出管理效率。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经复核,家庭仍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按规定推举新的承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家庭无共同申请人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并收回所承租的公租房。 第二十七条 依据《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新财资管〔2019〕71号)相关规定,对计划保障对象数量达不到预期,造成公租房滞租的,经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外公示十日无质疑情况的,可调整用于扶贫搬迁、文化教育、环境保护等重大项目的安置或周转用房,也可在有需求前,暂按市场价格向社会出租。 第二十八条 房屋管理: (一)公租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转租、转借或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及改变房屋用途; (二)承租人应按时缴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三)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 (四)多人合租的,由申请人负责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承租期间,不得增加居住人员; (五)为保证承租人在租用保障性住房期间不损坏房屋原设施、设备和按时结清水电、物业服务费用等,签订租赁合同时,一次性缴纳租赁押金,租赁押金标准为1000元,租赁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租赁押金,违约的可从押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租房;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1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条 享受公租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承租资格、收回其承租的公租房: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租房的; (二)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承租公租房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五)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恶意拖欠公租房租金等费用长达6个月以上的;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八)合同期满未申请续租或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九)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的,购买其他住房的根据实际交付日期确定退出时限; (十)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经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取消承租人租住资格并下发《博湖县公共租赁住房终止配租通知单》。 第三十一条 因取消保障资格需腾退公租房的承租人,须在取消保障资格之日起三十日内退回所承租的公租房,在规定期限内退出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承租人应退出拒不腾退公租房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必要时公租房运营管理机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将承租人计入不良信用名单。 取消保障资格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 第三十二条 退出管理: (一)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暖、气、物业等相关费用。退回的公租房应确保室内设施设备完好,室内卫生干净整洁。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予以恢复、修理和赔偿。公租房委托服务管理单位负责收回承租人所居住公租房的钥匙、水卡、电卡、气卡(若卡里有剩余金额,则在下一个承租人入住时由工作人员收取卡里费用并通知上一住户领取)。 公租房委托服务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对退回的房屋查验完毕后向承租人出具退房查验证明,并加盖公章,即可完成退房。 (二)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确有困难的,经县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可以给予6个月过渡期。 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于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享受公租房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公租房在规定的1个月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或拒不腾退的,住房保障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也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租房实行动态管理: (一)住房保障部门建立公租房住房保障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二)村(社区)、乡镇人民政府每半年对已实施公租房保障家庭的情况进行一次走访、核查,建立清查台账,并将不符合公租房保障家庭名单及时报住房保障部门; (三)遵循属地化管理原则,建立由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具体负责、公租房运营管理机构全程参与的定期年度审核工作(原则为每年第四季度),复核承租人对公租房的使用和家庭变化情况,维护承租人合法权益。 (四)承租家庭应在入住公租房满五年前30日,需向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复审申请及身份、收入、住房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继续承租;对不符合条件的,终止其保障资格并出具通知书,申请人需在1个月期限内退回,特殊情况可申请不超过3个月的过渡期。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及佐证材料,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复核结果。 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租房资格和查实社会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有关部门对承租人和直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 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外来务工等家庭申请公租房,实行村(社区)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政局复审、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终审的“三级审核、二次公示”制度。 第三十六条 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村(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对承租人租住资格和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租人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条 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委托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的租赁管理行为进行监管,并联合相关部门采取不定期检查、对承租家庭走访、举报投诉处理、舆情社情监测等方式,加强对服务管理单位的保障实施、租赁管理等情况进行指导。对于考核不合格或居民反映问题较突出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扣除管理费用或重新选聘。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设立公租房监督举报电话,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要及时核实并做出处理。 第三十九条 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租房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申请人、承租人等违反公租房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各乡镇干部周转房、“访惠聚”周转房委托各乡镇实施管理,周转房为乡镇基层工作人员和访惠聚工作人员居住的,其租金不予收取。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方案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原印发的《博湖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及管理办法(修订)》(2014年)《关于进一步扩大博湖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通知》(博政办〔2017〕26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方案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