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要求,现将本级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情况
经审查,确认32个行政机关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二、工作要求
(一)执法主体资格。通过执法主体资格审查的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执法活动,通过政府网站相关专栏主动公开并动态调整执法主体名称、执法职责、法律依据、办公地址及监督电话等信息。行政机关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等均不得以自已名义开展执法活动。
(二)执法主体责任。各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承担执法主体责任,要严格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合法规范。县司法局要加强动态监管,对违规执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实行垂直管理的驻博湖县执法部门(单位),依照本系统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制度执行,不纳入我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
附件:博湖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统计汇总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