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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10457151/2025-01269 |
公文种类: |
通知 |
发文字号: |
博政规〔202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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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博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状态: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5-12-22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行《博湖县城区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执行标准》博政规字〔2021〕2号、《博湖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结果》博政规字〔2021〕3号等2个文件实施以来,在规范土地市场交易、保障土地征收补偿公平、服务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其标准符合我县当前土地利用实际和经济发展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基准地价需定期更新调整,但鉴于我县新一轮基准地价和土地定级更新工作正按程序推进,尚未完成成果验收和公布实施。
为确保土地管理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避免出现政策空窗期,保障各类土地交易、征收补偿等活动规范有序开展,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现继续延用《博湖县城区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执行标准》博政规字〔2021〕2号自有效期满日起2026年1月7日至2026年3月6日。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我县土地征收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结合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现继续延用《博湖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结果》博政规字〔2021〕3号自有效期满日起2026年3月28日至2027年3月27日。
附件:1.《博湖县城区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执行标准》博政规字〔2021〕2号
2.《博湖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结果》博政规字〔2021〕3号
附件1
博湖县城区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执行标准
经博湖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据《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开展博湖县城区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成果更新工作。博湖县城区土地定级与地价更新工作的完成,将为博湖县有偿使用土地提供全面、科学的依据,必将对博湖县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根据《定级规程》的要求,非农业人口小于50万的城镇进行综合定级。根据2019年博湖县社会经济统计资料,全县总人口5.8万人,其中:城镇人口为1.45万人,城镇化率为24.6%,属于小城市,此次博湖县城区及乡镇土地定级工作采用综合定级的方法。
博湖县城区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更新范围是博湖县建成区及部分规划区范围外的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和公共服务项目用地,范围确定为:东至银湖路为界、南至环城南路为界、西至查乡乡村道路为界、北至赛马场东侧道路为界,总面积12.66平方公里。
附件2
博湖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结果
一、博湖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内涵
博湖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实际补偿费用的一部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结合博湖县实际,土地补偿费
按照区片综合地价的27%,安置补助费按照区片地价的73%执行。
二、博湖县征收农用地区片划分结果及综合地价
博湖县征收农用地共划分了三个区片。各区片划分结果详见表1所示。各区片综合地价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比例详见表2所示。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补偿费用,参照本标准执行。
表1 博湖县征收农用地区片划分结果及综合地价表单位:元/亩
区片号 |
综合区片价 |
乡镇名 |
村名 |
I |
45000 |
本布图镇 |
所有村 |
乌兰再格森乡 |
所有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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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干诺尔乡 |
所有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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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温觉肯乡 |
所有村 |
||
才坎诺尔乡 |
所有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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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湖镇 |
所有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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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42400 |
博斯腾湖乡 |
所有村 |
表2 博湖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单位:元/亩
项目名称 |
I区片 |
II片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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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片综合地价 |
45000 |
42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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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土地补偿费(27%) |
12150 |
11448 |
安置补助费(73%) |
32850 |
309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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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博湖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地类调节系数
博湖县征收农用地综合地价共设定了四项地类调节系数,详见表3所示。
表3 博湖县区片综合地价对应地类调节系数及结果表 单位:元/亩
项目名称 |
区片综合地价 |
调整后其他地类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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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 |
园地及设施农用地 |
人工林地和人工草地 |
其他天然林地 |
草地(人工草地除外) |
||
地类调整系数 |
1 |
1.5 |
0.6 |
0.4 |
0.18 |
|
区片 |
I区片 |
45000 |
67500 |
27000 |
18000 |
8100 |
II片区 |
42400 |
63600 |
25440 |
16960 |
76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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