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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延用《博湖县城区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执行标准》《博湖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结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2-22 18:06 来源:博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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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0457151/2025-01269

公文种类:

通知

发文字号:

博政规〔2025〕3

发文机关:

博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状态:

有效

成文日期:

2025-12-2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行《博湖县城区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执行标准》博政规字20212号、《博湖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结果》博政规字20213号等2个文件实施以来在规范土地市场交易、保障土地征收补偿公平、服务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其标准符合我县当前土地利用实际和经济发展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基准地价需定期更新调整但鉴于我县新一轮基准地价和土地定级更新工作正按程序推进尚未完成成果验收和公布实施。

为确保土地管理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避免出现政策空窗期保障各类土地交易、征收补偿等活动规范有序开展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现继续延用《博湖县城区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执行标准》博政规字20212号自有效期满日起202617日至202636日。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我县土地征收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结合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现继续延用《博湖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结果》博政规字20213号自有效期满日起2026328日至2027327日。

附件:1.《博湖县城区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执行标准》博政规字20212

      2.《博湖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结果》博政规字20213

附件1

博湖县城区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执行标准

经博湖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据《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开展博湖县城区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成果更新工作。博湖县城区土地定级与地价更新工作的完成,将为博湖县有偿使用土地提供全面、科学的依据,必将对博湖县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根据《定级规程》的要求,非农业人口小于50万的城镇进行综合定级。根据2019年博湖县社会经济统计资料,全县总人口5.8万人,其中:城镇人口为1.45万人,城镇化率为24.6%,属于小城市,此次博湖县城区及乡镇土地定级工作采用综合定级的方法。

博湖县城区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更新范围是博湖县建成区及部分规划区范围外的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和公共服务项目用地,范围确定为:东至银湖路为界、南至环城南路为界、西至查乡乡村道路为界、北至赛马场东侧道路为界,总面积12.66平方公里。

附件2

博湖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结果

 一、博湖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内涵

博湖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实际补偿费用的一部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结合博湖县实际,土地补偿费

按照区片综合地价的27%,安置补助费按照区片地价的73%执行。

二、博湖县征收农用地区片划分结果及综合地价

博湖县征收农用地共划分了三个区片。各区片划分结果详见表1所示。各区片综合地价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比例详见表2所示。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补偿费用,参照本标准执行。

1  博湖县征收农用地区片划分结果及综合地价表单位:元/

区片号

综合区片价

乡镇名

村名

I

45000

本布图镇

所有村

乌兰再格森乡

所有村

查干诺尔乡

所有村

塔温觉肯乡

所有村

才坎诺尔乡

所有村

博湖镇

所有村

II

42400

博斯腾湖乡

所有村

2  博湖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单位:元/

项目名称

I区片

II片区

区片综合地价

45000

42400

其中

土地补偿费(27%

12150

11448

安置补助费(73%

32850

30952

三、博湖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地类调节系数

博湖县征收农用地综合地价共设定了四项地类调节系数,详见表3所示。

3  博湖县区片综合地价对应地类调节系数及结果表 单位:元/

项目名称

区片综合地价

调整后其他地类价格 

耕地

园地及设施农用地

人工林地和人工草地

其他天然林地

草地(人工草地除外)

地类调整系数

1

1.5

0.6

0.4

0.18

区片

I区片

45000

67500

27000

18000

8100

II片区

42400

63600

25440

16960

7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