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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湖县人民政府禁火令

发布日期:2023-01-13 16:27 来源:博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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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

冬春时节,天干物燥,诱发火灾多发、频发的因素增多,风险隐患急剧攀升,火灾防控压力增大,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博湖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实行禁用明火,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火时间

每年的121日至次年的530

二、禁火区域

博湖县社会单位,各乡镇、村居民聚集区、蔬菜大棚、农田、排碱渠、林带;耐火等级较低的棚户区、城乡接合部和住宅小区;

棉花、木材、芦苇、粮食等可燃物资集中的仓库、堆场等场所在此期间禁止动用明火。

三、禁火要求

(一)严禁外来人员携带火种进入苇区(苇场),严禁在苇区(苇场)150米周边烧荒、焚烧田间秸秆、地膜及环境整治中清扫的垃圾杂物及其他动火行为发生。

(二)严禁在农田防护林带及其周边烧荒、串地堰、焚烧农作物秸秆及垃圾等。

(三)严禁在野外野炊、烤火、携带火种及易燃物品等其他易引发火灾的行为。

(四)严禁在蔬菜大棚、农田、排碱渠、林带内焚烧树枝、杨絮、柳絮、杂草或丢弃烟头等其他可燃易燃物,各乡镇需加强居民防火安全的宣传教育。

(五)在公墓、陵园、坟墓需设置专门燃放鞭炮、上香烧纸的区域,安排专人负责看守,做到人离火灭。

(六)严禁在棚户区、城乡接合部、住宅小区内违章用电乱拉乱接电线及违规给电动车充电。

(七)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其经营管辖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宣传和巡防工作。

(八)学校、家庭应教育好学生、子女,不玩火、不点火。

(九)在禁火区内修筑工程设施的,应当按照防火的要求,建设或配置防火设施、设备。

(十)在其他有明令禁止动用明火的场所,要严格落实禁火措施。

四、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风天气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重较大火灾事故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发现违反禁火令行为、火灾隐患或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消防救援大队报告。

本禁火令自20232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举报电话:0996-961190996-662715212345

博湖县人民政府

202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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