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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博湖县全域旅游发展资金支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0-02-19 11:10 来源: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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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2020年博湖县全域旅游发展资金支持办法(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认真研读,针对相关内容,提出修改、完善意见,所提意见请于2020年2月28日中午14:00前反馈至博湖县全域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博湖县文旅局408室)。

附件:《2020年博湖县全域旅游发展资金支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苟秀君  博湖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电  话:0996-6622386


2020年博湖县全域旅游发展资金支持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推动博湖县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持续推进旅游标准化,促进旅游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将旅游业培育成博湖县战略性支柱产业。经研究,决定出台2020年博湖县全域旅游和旅游标准化工作资金支持办法,拿出6000万元支持旅游业发展,其中:专项债资金4000万元、上级项目资金300万元、县财政(企业)资金1700万元。具体办法如下:

  1. 全域旅游和旅游标准化基础设施提升项目(4350万元)

(一)旅游基础设施提升项目

资金来源:中央专项债券资金4000万元

建设单位:县文旅局、财政局、住建局

具体标准:

1、绘制旅游导览图、设置导览图版、引导建立一村一品牌、一乡一特色,设立一批旅游标识标牌,在县城、百信休闲公园、西海龙马文化主题公园、乡村旅游主干道、出入口、乡村旅游节点、停车场等设置导览图、导引标识、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标识标牌需切合实际、富有特色、符合环保、体现水平,标识标牌的设计、色彩、图形、字体、版式进行充分研究,安装位置、尺寸、工艺、材质及内容要充分论证,经县全域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核后进行安装。

2、在百信休闲公园、西海龙马文化主题公园、西海步行街及县城醒目位置设置能体现城市文化特色的景观小品或雕塑作品。

3、完善旅游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大河口景区基础设施提升改造。

具体程序:按专项债资金使用程序,规范运行。

(二)旅游厕所建设项目

资金来源:上级项目资金300万元

建设单位:各乡(镇),县文旅局,县域内各企业、农家乐

具体标准:县域内按照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规定,当年新建的厕所达到A级、AA级、AAA级,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资金补助。

具体程序: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县文旅局、住建局、发改委、财政局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公示无异议后,经县委财经委员会审定予以补助。

(三)开辟旅游专线奖补

资金来源:县财政资金50万元

奖励对象:具有营运资质的客运公司

具体标准:按照程序,具有相关营运资质,能够承接并长期运营库尔勒-博湖县-大河口;焉耆客运站、火车站-博湖县-大河口;库尔勒-莲海世界-水上乐园-大河口等三条旅游精品线路。

具体程序:由客运公司提出申请,报县交通运输局、文旅局、发改委、财政局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公示无异议后,经县委财经委员会审定予以补助。

  1. 实行品牌创建奖励(160万元)

(一)星级农家乐创建

资金来源:县财政资金60万元

奖励对象:县域内的农家乐、牧家乐、渔家乐、采摘园经营户

具体标准:按照自治区《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划分标准》规定,当年被评定为自治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农家乐,每户一次性予以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往年评定三星级、四星级农家乐提档升级的,补足奖励资金差额部分。

奖励程序由县域内的农家乐、牧家乐、渔家乐经营户提出申请,提供相关印证材料,经县文旅局初审,初审通过后报自治州文旅局、自治区文旅厅评定,评定合格公示无异议后,经县委财经委员会审定予以奖励。

(二)星级酒店创建

资金来源:县财政资金100万元

奖励对象:县域内新增星级酒店

具体标准:

1、按照《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规定,当年被评定为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星级酒店,每个星级酒店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往年评定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酒店提档升级的,补足奖励资金差额部分。

2、床位奖励。各酒店、宾馆在现有基础上增加10个床位以上的,每床奖励1000元,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奖励程序:由酒店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县文旅局、市管局、住建局、公安局、卫健委联合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州文旅局评定,评定合格公示无异议后,经县委财经委员会审定予以奖励。

  1. 实行重点业态扶持政策(160万元)

(一)旅游民宿建设奖补

资金来源:县财政资金100万元

奖励对象:县域内经营民宿企业、个人

具体标准:

1、按照《自治区促进旅游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新疆旅游民宿建设指南》标准建设,对有积极性参与民宿建设,达到建设、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及相关要求,通风良好、光线充足、干净整洁,并按照要求安装旅客登记系统,全年正常经营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2、旅游民宿能够满足宾客需求,并且能够实现网上预订,单栋建筑不超过800㎡,具备不超过14间可供出租的客房,含独立水冲式卫生间及淋浴间,消防设施达标,持有合法经营证件,按照一星级到五星级标准,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进行一次性奖励。

奖励程序:由县域内经营民宿企业、个人申请,提供相关印证材料,报县文旅局、县公安局、县市管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委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公示无异议后,经县委财经委员会审定予以奖励。

(二)特色餐饮店入驻及美食研发奖补

资金来源:县财政资金40万元

奖励对象:县域内餐饮企业、个人

具体标准:

1、全国、自治区、自治州及全县特色餐饮、饮品等企业连锁店、分店入驻博湖县天湖湾美食街,对全国性连锁店一次性奖励10万元、疆内连锁店奖励8万元、州内连锁店奖励5万元。凡入驻天湖湾美食街的餐饮商户,签订五年以上(含五年)租赁协议,免收前三年房屋租金(由企业免收前两年房屋租金,政府奖励第三年房屋租金)。

2、举办博湖县全鱼宴大赛,采用博湖野生鱼创作博湖全鱼宴(十二道菜品)获得金、银、铜奖的分别给予12000元、10000元、8000元奖励;对积极参与大赛的餐饮企业,根据活动方案给予适当奖励。

3、凡县域内经营餐饮的企业和个人,参加自治区、巴州、博湖县烹饪协会组织的名店、名厨、名菜等大赛,获得自治区级金、银、铜奖的分别给予5000元、4000元、3000元奖励;获得自治州级金、银、铜奖的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1000元奖励;获得自治区、国家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分别给予报送单位或个人5000元、8000元奖励。

4、采用博湖本地绿色食材制作出具有新疆特色小吃(如:大盘鸡、椒麻鸡、辣子鸡、拌面、抓饭、薄皮包子、胡辣羊蹄、烤馕、凉皮、羊杂碎、丸子汤、曲曲汤、鸽子汤、烤鱼、烤肉、烤包子、馕坑肉、馓子、蒙古饺子、手抓肉、麻花、点心等),要求色、香、味、形俱备,具备实体店或固定的经营场所、深受当地群众和广大游客的好评,获得博湖名小吃荣誉,给予制作者每道菜800元奖励。

奖励程序:由各餐饮业主提出申请,提供相关印证材料,报县市管局、文旅局、商工局、各乡镇、餐饮协会联合验收,验收通过公示无异议后,经县委财经委员会审定予以奖励。

(三)伴手礼、博湖礼物、文创作品研发,旅游商品销售点奖补

资金来源:县财政20万元

奖励对象:县域内研发、制作伴手礼、博湖礼物、文创作品,设立旅游商品销售点的企业和个人

具体标准:

1、对企业、个人新研发制作的,达到精深加工、价廉物美、便于携带,将能体现博湖特色的农副产品(如:绿色蔬菜、番茄红素、辣椒红色素等)、水产品(如:野生鱼制品、螃蟹等)、畜产品(如:驴奶、骆驼奶等)、芦苇产品等产品研发制作成为伴手礼、博湖礼物、文创作品,于2020年在博湖县注册商标的,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准、食品安全标准,每种产品给予2000元奖励。

2、在“巴州礼物”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得金、银、铜奖的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1000元奖励。在“新疆礼物”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得金、银、铜奖的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2000元奖励;在国家级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得金、银、铜奖的分别给予8000元、5000元、3000元奖励。

3、设立“博湖礼物”(含LOGO)销售门店,装修精美,至少经营6个月及以上,销售特产达到50种及以上的,给予10000元奖励。

奖励程序:由县域内研发、制作伴手礼、博湖礼物、文创作品、设立旅游商品销售点的企业和个人提出申请,提供相关印证材料,报县商工局、市管局、文旅局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公示无异议后,经县委财经委员会审定予以奖励。

四、开拓旅游市场奖励政策(1330万元)

(一)旅行社奖励

资金来源:县财政资金50万元

奖励对象:县域内新注册的旅行社、组织游客到博湖旅游的旅行社

具体标准:一是申请人持自治区文旅厅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向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注册,正常开展业务的,接待游客达到1000人次及以上、旅游推广成效明显、奖励旅行社1万元、分社2万元。二是旅行社与县域各旅游景区签订协议,在旅游旺季(5月—9月),提交组团凭证,旅游人次达到2000、5000、10000人次的旅行社,分别予以1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在旅游淡季,提交组团凭证,旅游人次达到1000、2000、5000人次的旅行社,分别予以1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对博湖县旅游工作作出贡献的旅行社酌情予以奖励)。

奖励程序:由旅行社提出申请,提供相关印证材料,报县文旅局验收,验收合格公示无异议后,经县委财经委员会审定予以奖励。

(二)成立旅游行业协会奖补

资金来源:县财政资金10万元

奖励对象:县域旅游行业协会

具体标准:鼓励成立博湖县旅游行业协会,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协助政府机构实施行业管理,促进旅游企业聚集抱团发展。当年成立协会并正常运行,成功承接县文旅部门职能或提供相关公共服务后,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奖励程序:由旅游行业协会提出申请,提供相关印证材料,报县民政局、市管局、文旅局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公示无异议后,经县委财经委员会审定予以奖励。

(三)旅游 文化 体育和乡村旅游文体活动

资金来源:县财政和举办活动的企业500万元

奖励对象:各乡(镇)、各部门单位

具体标准:

1、立足县域特点,结合现有品牌节会,对积极组织人员参加:“筑梦新时代·同步奔小康”博湖县2020年春晚、“中国西海·东归梦回”博湖县第六届萨吾尔登故乡文化艺术节、中国西海·博斯腾杯第六届国际赛马大会、中国西海·博斯腾湖国际路亚垂钓大赛、中国西海·博斯腾湖第十二届冰雪节系列活动、中国西海·博斯腾湖第十二届捕鱼节活动、中国西海·博斯腾湖芦苇文化艺术节等活动的单位部门,根据活动实际支出明细予以补助。

2、乡村旅游文化活动:各乡镇组织举办以旅游为主题的有地方特色的赏花节、采摘节、美食节等节会活动,活动方案经县节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视规模大小和实际效果,单次活动给予5—10万元的补助。

补助程序:由部门单位、乡镇、企业提出申请,提供相关印证材料,报县节庆办验收,验收合格公示无异议后,经县委财经委员会审定予以补助。

(四)特色文化奖补

资金来源:县财政资金180万元

奖励对象:县域内农牧民群众,各类文化创作协会或演出队

具体标准:

1、发挥传承作用,按照县节庆办、县文旅局等部门的要求,非遗传承人和农牧渔民踊跃参与捕鱼节、冰雪节、萨吾尔登文化艺术节等大型活动,每人给予补助80元/天;在重要节日和重要节点,按照县文旅局、各乡(镇)的要求,参加非遗展示、特色民俗活动,每人每次给予临时补助,全天按80元/天补助,半天按50元/天补助。

2、奖励注册成立非物质文化演出队、民间文化演出队,引导文化演出市场化,规范化。对不少于3-5人的文化演出队伍、演艺经营组织等团体,在县域内景区景点、酒店、天湖湾美食广场、西海步行街、农家乐等地演出,全年达60次以上(含60次)并每月向所在乡(镇)党委报送活动图文资料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3、县委宣传部牵头制定活动方案,组织文化创作者将博湖的东归文化、渔文化、水文化、沙文化、民俗文化、西游文化、芦苇文化、马文化等进行作品创作,对获得奖项的,给予一定奖励;举办绘画比赛、摄影比赛、书法比赛、文化作品创作比赛等各类文化赛事,对获得奖项的,给予一定奖励。 

4、鼓励各界(包括本土)演艺人员创作的舞台剧、话剧等展现博湖风采的表演节目进景区表演。对演员达到10人、观看人数超过100人的,每场活动奖励1000元。

奖励程序

1、县域内农牧民群众获得奖补者,由各乡(镇)对参加县域内节庆活动人员进行统计,于节庆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向县节庆办提供参加活动人员名单和相关印证材料,报县节庆办、县文旅局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公示无异议后,经县委财经委员会审定予以奖补。

2、各类协会、文化创作者、演艺人员获得奖励者,向县委宣传部提供相关活动内容资料,经县委宣传部、县文联核对无误后,提出申请,并填报申请表及相关印证材料,报县文旅局、财政局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公示无异议后,经县委财经委员会审定予以奖励。

(五)特色景观道作物奖补

资金来源:县财政资金50万元

奖励对象:县域内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农户

奖励范围:在县域218国道两边指定区域内,距离公路300米以内地块,种植食葵、油葵、油菜、金银花等具有观赏性的农作物的农户及合作社每亩奖励300元。

奖励程序由农户及合作社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填报申请表并提供相关印证材料,由村委会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验收,验收合格经县农业农村局复核后,报县委财经委员会审定予以奖励。

(六)对外宣传促销经费奖励

资金来源:县财政资金10万元

实施单位:县文旅局

具体标准:当年积极组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参加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旅游推介、交易会,宣传我县总体旅游形象或介绍旅游产品,按相关政策要求报销参会私营企业或个人的交通、食宿费用。

(七)博湖人游博湖免门票

资金来源:新疆博斯腾湖旅游有限公司、北方华录文化科技(北京)有限公司500万元

减免对象:博湖户籍游客

具体标准:对博湖县户籍游客给予大河口、莲海世界门票减免政策。

(八)旅游企业年度考核奖励

资金来源:县财政资金30万元

奖励对象:各旅游企业

具体标准:由县文旅局牵头制定旅游企业考核办法,对旅游企业进行考核,考核标准为优、良、合格、差四个等级,考核优秀的奖励10万元,考核良好的奖励5万元,对考核结果为差的企业进行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

奖励程序:由旅游企业提出申请,报县全域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进行考核,按照考核结果予以奖励。

五、补助程序

(一)申报

涉及以上资金补贴政策的单位、企业、个人在项目实施前向县文旅局提出申请,提交详细工作方案,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业务指导

相关部门依据工作职能进行业务指导。

(三)验收

验收责任单位为多个部门的,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相关部门积极配合验收工作,各相关单位对涉及的奖补项目于当年11月底完成验收,并将相关资料报县文旅局办公室。

(四)兑现奖励资金

经复核、公示后无异议,由县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适时兑现奖补资金。

六、其他事项

(一)博湖县全域旅游和旅游标准化奖励补助资金列入2020年财政预算,并报县委财经委员会审核通过,补助资金总量封顶,各项目奖补资金在总量内可以调节使用,对于在全域旅游发展过程中乡镇、企业、个人的创新做法,为全域旅游和旅游标准化推进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由全域旅游和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商议后,确定补助标准。

(二)本办法中涉及的奖励和补助资金与本县其他相关单位奖补政策重复时,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同一项目升级实行差额奖励。同一企业或个人,同一项目符合本办法多项补助或奖励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安排。

(三)对企业、单位或个人在申请政策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政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政策主管部门有权依法依规取消其享受政策资金资格,追回骗取、套取的政策资金。同时,有关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规定对当事企业、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四)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必须诚信经营,单位、企业、个人在经营期间被游客有效投诉累计达3次以上的(含3次)的,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相关单位处罚的,禁止享受任何奖励扶持政策。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由县全域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博湖县全域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