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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湖县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发布日期:2025-04-18 19:25 来源:博湖县司法局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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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

包括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县司法局认定的重大执法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执法决定。

二、重大行政处罚的种类

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3.较大数额罚款;4.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5.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容易引起行政争议或有重大社会影响;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三、重大行政许可的种类

1.拟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2.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3.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四、书面审核

执法监督科负责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科室(所)深入调查取证。

五、法制审核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2.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责时效;3.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4.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5.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6.行政决定是否适当;7.程序是否合法;8.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六、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执法监督科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意见或建议:1.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2.对涉及适用裁量标准的决定,严格依照裁量标准,提出处理意见;3.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4.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5.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6.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7.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8.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9.其他依法处理的意见;10.执法监督科审核完毕,应当及时将审核意见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科室(所)。

七、复核

办案科室(所)收到执法监督科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办案科室(所)对执法监督科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复核。

八、违法行为责任追究

办案科室(所)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制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