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息采集、制作、发布
县司法局办公室承担公示内容的采集、汇总、制作、传递、发布等职责,在局一楼大厅电子屏幕上滚动播出,完成事前、事中和事后公示。各司法所采用适当方式在工作场所完成执法人员、职责等事项的公示。
二、公示内容
县司法局行政执法公示的内容包括事前公开、事中公示和事后公开以及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公示的事项。
1.事前公开的具体事项包括:法治科负责向办公室提供电子版权责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事项指导目录、执法人员名单;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负责向办公室提供电子版行政许可目录及服务指南、违法行为查处流程图、举报违法行为的方式途径、申请法律援助流程图。办公室接收上述信息后,负责整合行政执法主体、机构设置、执法人员、权责清单、服务指南等基本信息,并予以公示。
2.事中公示的事项包括:(1)法治科负责向通过培训考试的行政执法人员核发行政执法证件,保证在执法活动中持证上岗、亮证执法;(2)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出具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3)法治科负责提供电子版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办公室接收上述信息后负责整合基本信息,并予以公示;(4)办公室负责在局机关各科室门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公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和去向等信息。
3.事后公开的事项包括:(1)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负责向办公室提供年度内仍然有效的电子版行政许可决定信息,年度内电子版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检查信息;(2)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向办公室提供年度内提供电子版法律援助信息表。办公室接收上述信息后,负责整合并予以公示。
三、公示程序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及时编入博湖县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照主动公开的程序办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检查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公示要求
1.统一公示平台。博湖县门户网站、部门门户网站、新疆政务服务网、政务大厅公示栏是部门行政执法公示的指定平台。要通过统一的公示平台,按照规范的标准、格式,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
2.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3.建立执法信息更新机制。公示内容如因法律法规、机构职能调整等因素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公示信息平台撤下原决定信息。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