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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湖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9-22 18:07 来源:博湖县司法局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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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增强行政机关领导干部树立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办事的意识,强化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责任,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8号)有关规定,现将博湖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清单范围的各制定主体可以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就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等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所属主管部门或者博湖县人民政府制定。另外,除明确列举的制定主体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也可以本单位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承担本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主体责任,健全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制度,包括完善本单位合法性审核、发布、备案、评估清理等工作机制。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认真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等工作制度。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及机构改革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由申请调整的乡镇、部门等行政机关向县司法局及时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由县司法局与县委编办协商提出,经县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四、实行规范性文件垂直管理的驻博湖县单位,依照本系统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执行,不纳入我县清单管理。

附件:博湖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博湖县人民政府

2023922

博湖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序号

制定主体名称

一、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4个)

1

博湖县人民政府

2

博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博湖县信访局、博湖县外事办公室)

3

博湖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博湖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博湖县国防动员办公室)

4

博湖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博湖县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5

博湖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6

博湖县民政局

7

博湖县司法局

8

博湖县财政局(博湖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9

博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

博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1

博湖县交通运输局

12

博湖县水利局

13

博湖县农业农村局(博湖县乡村振兴局、博湖县畜牧兽医局)

14

博湖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博湖县文物局)

15

博湖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博湖县疾病预防控制局)

16

博湖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17

博湖县应急管理局(博湖县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

18

博湖县审计局

19

博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博湖县知识产权局)

20

博湖县统计局

21

博湖县医疗保障局

22

博湖县林业和草原局

23

博湖县公安局

24

博湖县自然资源局

二、其他部门(1个)

1

博湖县消防救援大队

三、乡镇人民政府(7个)

1

博湖县博湖镇人民政府

2

博湖县本布图镇人民政府

3

博湖县塔温觉肯乡人民政府

4

博湖县查干诺尔乡人民政府

5

博湖县才坎诺尔乡人民政府

6

博湖县乌兰再格森乡人民政府

7

博湖县博斯腾湖乡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