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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机关 |
博湖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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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博公(交)行罚决字〔2026〕59号 |
行政处罚时间 |
2026年7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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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对象 |
顾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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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由 |
2026年6月13日00时22分许,顾某某饮酒后驾驶新M08XXX号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G218霍若线博湖路段697公里100米处时,被博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现场查获。2026年6月13日00时40分许,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顾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21mg/100mL,顾某某现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2026年6月13日民警对顾某某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时,显示其曾经有过酒驾违法处理记录,交通管理大队民警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核查发现,顾某某曾于2011年7月24日15时30分许,在库东路125km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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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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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拘留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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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日期 |
2026年7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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