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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巴环罚〔2026〕6-4-1号

发布日期:2026-10-15 18:42 来源: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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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南阳腾远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焉耆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季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26929606765J

地址:新疆巴州焉耆回族自治县325省道以西中石化加油站对面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博湖县分局于2026年9月7日接到群众反映,博湖县才坎诺尔乡拉罕诺尔村桃园区域,一处勘探井在实施封井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油气水混合物涌出,疑似造成周边桃树受污染。接到线索后,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现场核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位于博湖县才坎诺尔乡拉罕诺尔村桃园区域的宝13井井场在开展封井施工作业过程中,于2026年9月2日14:30—18:40发生油气水混合物涌出,形成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隐患,截至检查当日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我局执法人员2026年9月7日对你单位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方位图、拍摄的现场照片(影像),2026年9月8日对你单位现场负责人陈隆的调查询问笔录,用于证实你单位实施了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你单位副经理陈隆于2026年9月7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南阳腾远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焉耆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季青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实当事人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3.你单位副经理陈隆于2026年9月7日提供的南阳腾远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焉耆分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询问人陈隆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配合现场勘察、调查询问的人员已取得你公司合法授权,全权配合本次违法行为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4.你单位副经理陈隆于2026年9月7日提供的宝13井井场布置平面图、宝13井录井地质总结报告、宝13井封井地质设计、宝13井大修、永久封井施工设计、宝13井油层套管数据表、宝13井大修工艺设计等,用以证实宝13井井场布局、地层地质条件、油井套管基础参数以及你单位实施宝13井大修作业、永久封井作业的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工艺。

5.你单位副经理陈隆于2026年9月7日提交的宝13井检测报告,用以证实你单位涌出物的天然气组分情况。

6.你单位副经理陈隆于2026年9月7日提交的井控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材料、班组应急演练记录,用以证实你单位应急预案备案情况及油气作业项目应急管理落实情况。

7.我局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环境执法委托书》,用于证明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防止危害扩大,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向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9月10日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罚告〔2026〕6-4-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6年9月10日签收相关文书,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以罚款:(一)未及时通报或者报告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相关任职资格许可”之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使用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裁量计算器”对处罚金额进行裁量:

个性裁量基准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简化管理(0%);超时幅度:不足3天(0%)。

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小型企业;地区差异:二类地区裁量标准。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库尔勒市人民东路支行

户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号:6500170030005905555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