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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湖县餐饮服务经营者注意啦!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环节选址禁止性规定提示

发布日期:2026-08-27 11:45 来源:博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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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餐饮创业者、拟设立餐饮经营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已于2026年8月15日正式施行。依据法典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在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环节依法开展选址风险提示,请各位经营者在租赁场地、装修施工、申请营业执照前认真阅读,审慎选址,避免因选址不合规造成经济损失。现将法律条文摘录如下:

第二百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业布局和设置的引导,在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环节提示选址禁止性要求。

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未保持正常使用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致使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要提示

1.居民生活公共烟道≠餐饮专用烟道,无法满足餐饮油烟排放要求,严禁作为餐饮排烟通道。

2.请经营者在签订租房协议、投入装修前核实场地条件,确认符合法律规定后再进行投资。违规选址经营产生的租金、装修等损失,由经营者自行承担。

博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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