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全面夯实劳动保障工作基础,提升劳动保障监管效能,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16〕157号)有关规定,决定对博湖县各用人单位2025年度遵守国家及自治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开展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劳动用工年审时间
2026年3月10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
二、劳动用工年审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中央、自治区驻博湖县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其他企业。
三、劳动用工年审管辖
中央、自治区驻博湖县单位、企事业单位以及在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由博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劳动用工年审。
四、劳动用工年审程序
用人单位通过新疆人社公共服务平台(https://rsggfw.rst.xinjiang.gov.cn)登录或注册账户,依次点击劳动关系→劳动用工备案→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记录业务办理。(用人单位经办人员可在新疆人社公共服务平台主页下载操作手册,查看书面审查网上申报的具体操作流程和步骤)。
博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对用人单位网上申报的信息逐项认真审查,结合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来综合评估。对存在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未整改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劳动用工年审内容
1.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
3.用人单位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情况;
4.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费情况;
5.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加班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6.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规定情况;
7.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
8.用人单位参加技能培训,持证上岗情况;
9.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的情况;
10.劳务派遣机构遵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的具体情况:
11.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检查内容。
六、法律责任
申报前用人单位需要主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逐步推行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并按照审查反馈情况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按要求参加书面审查或未按时进行申报的用人单位,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布。
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联系电话
博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996-6623055
博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3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