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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公(交)行罚决字〔2025〕195号

发布日期:2025-12-17 12:42 来源:博湖县公安局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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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机关

博湖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博公()行罚决字〔2025〕195

行政处罚时间

2025年12月10日

行政处罚对象

张某某

行政处罚事由

    2025年11月14日10时37分许,张某某酒后驾驶新M6xx99号东风牌重型栏板货车行驶至博湖县落霞湾劝导站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于2025年11月14日11时许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张某某进行酒精检测,结果为46mg/100ml,于2025年11月14日11时34分许,民警将张某某带至博湖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2025年11月17日经新疆汉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张某某血管编号Y1xx024的血液样品中检出35mg/100ml的乙醇,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0元

公示日期

202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