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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机关 |
博湖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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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博公(交)行罚决字〔2025〕195号 |
行政处罚时间 |
2025年1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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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对象 |
张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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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由 |
2025年11月14日10时37分许,张某某酒后驾驶新M6xx99号东风牌重型栏板货车行驶至博湖县落霞湾劝导站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于2025年11月14日11时许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张某某进行酒精检测,结果为46mg/100ml,于2025年11月14日11时34分许,民警将张某某带至博湖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2025年11月17日经新疆汉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张某某血管编号Y1xx024的血液样品中检出35mg/100ml的乙醇,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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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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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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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日期 |
2025年1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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