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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公(乌)行罚决字〔2025〕204号

发布日期:2025-12-26 12:51 来源:博湖县公安局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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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机关

博湖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博公()行罚决字〔2025〕204

行政处罚时间

2025年12月20日

行政处罚对象

李某

行政处罚事由

   2025年10月5日,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博湖县乌兰再格森镇大河景区避风港后面水文监测站无人时,将水文监测站一把冰签、一把铁锹、一双水靴、一个水温计盗走后,拿到博湖县乌兰再格森镇席子木呼尔村013号家中。同年12月8日,李民再次到博湖县乌兰再格森镇大河景区避风港后面水文检测站,趁水文监测站无人,将水文检测站的一把铁锹、一个水温计、一根钢筋盗走后,拿到自己家中。

行政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公示日期

202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