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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机关 |
博湖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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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博公(乌)行罚决字〔2025〕204号 |
行政处罚时间 |
2025年1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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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对象 |
李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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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由 |
2025年10月5日,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博湖县乌兰再格森镇大河景区避风港后面水文监测站无人时,将水文监测站一把冰签、一把铁锹、一双水靴、一个水温计盗走后,拿到博湖县乌兰再格森镇席子木呼尔村013号家中。同年12月8日,李民再次到博湖县乌兰再格森镇大河景区避风港后面水文检测站,趁水文监测站无人,将水文检测站的一把铁锹、一个水温计、一根钢筋盗走后,拿到自己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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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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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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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日期 |
2025年1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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