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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公(交)行罚决字〔2025〕194号

发布日期:2025-12-16 12:41 来源:博湖县公安局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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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机关

博湖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博公()行罚决字〔2025〕194

行政处罚时间

2025年12月10日

行政处罚对象

张某某

行政处罚事由

    2025年11月19日00时23分许,张某某酒后驾驶新M0xx1U号五菱牌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博湖县银湖路25团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于2025年11月19日01时03分许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张某某进行酒精检测,结果为134mg/100ml,于2025年11月19日01时35分许,民警将张某某带至博湖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11月20日经新疆汉博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管编号为Y0xx568的血液样品中检出131mg/100mL的乙醇,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行政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400元

公示日期

2025年12月16日